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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的民間事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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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2011-05-15, 週日

穆罕默德的民事律法是建立在古蘭經的規定和教義之上的,就像猶太人的民事律法是以摩西五經為基礎那樣;然而因為有不同的解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決斷,尤其是他們的四大教法學派創始人阿布哈尼法、馬里克、沙斐儀、伊本罕百勒1,他們主張的教法各有異同,所以如果要完全而詳細地把其中的各種律法講述清楚以滿足這些題目所配得的好奇心和實用性,那需要很長的篇幅;因而在這裡所能期望的最多就是這些主要制度的大概內容,不可能詳細地逐一細說。我們現在就從結婚和離婚的相關律法說起吧。

規定一夫多妻制的法律

穆罕默德的這幾大教法學派學者就一夫多妻在道德上的合法性問題已經做過好幾次的辯論2,而古蘭經是允許一夫多妻的,這是人人皆知的事情,雖然很少人知道它所附帶的限制條件。有幾個飽學之士也落入庸俗的錯誤陷阱,認為穆罕默德授權他的追隨者可以無上限地擁有妻子;有些人不懂裝懂地說一個男人可以有許多的妻子3,還有人說可以有許多的情婦4,只要他供養得起:然而,按照古蘭經的明確表述5,不管是妻子還是小妾,加起來沒有人允許超過四個6*。如果有人甚至還對這個直白的妻子的數量理解起來有任何不便的話,作為一個忠告(這是中等和低等智商的人所普遍跟隨的)7,再補充說明一下,這就是說他可以只娶一個妻子,或者如果他不滿足於一個的話,他可以納他的女奴為妾,但不要超過了限制的數量8,這是穆罕默德所允許的極限數量。我們不能針對這樣一個如此明白的規定還去爭辯而慫恿他的信徒過腐敗的生活:其中有許多的信徒,尤其是有身份又有錢的男人,他們沉湎於罪惡的無節制的淫亂9,也不能針對在這方面和其他方面有特權的先知**,因為後人將會仿效。在制定上面提到的規定時,穆罕默德是受了猶太教教法的影響,猶太教教法的創始者們通過協商他們把妻子的數量限定為四個10,雖然他們的律法沒有規定任何確切的數字11。

1 見 Sect. VIII.
2 ee ante, Sect. II, 72頁
3 Nic. Cusanua, in Cribrat. Alcor, I. 2, c. 19. Olearius, in Itinerar. P. Greg. Tholosanus, in Synt. Juris, l. 9, C. 2, § 22. Septemcastrensis (De Morib. Turc. 4頁) 說穆罕默德的教徒可以有十二個合法的妻子,不可超過十二個。Ricaut錯誤地辯稱對他們的妻子數量上的限制不是他們宗教上的規訓,而是出於策略性考慮而增添上去的條規。Pres. State of the Ottoman Empire, bk. iii. C. 21.
4 Marracc. in Prodr. ad Refut. Alcor., part iv. 52和71頁. Prideaux, Life of Mahomet, 114頁.
5 4:3.
6 Vide Gagnier, in Notis ad Abulfeda Vit. Moh., 150頁. Reland, De Rel. Moh., 243頁, &C and Selden, Ux. Hebr., l. I, C. 9.
* Muir(《穆罕默德生平》,卷3,303頁)說 ,「如Sale所講的那樣,一個穆斯林可以擁有的女性奴(不包括四個妻子)的數量沒有限制,女性奴指的是沒有進行任何先行的結婚儀式而跟主人同居的人,而且這種同居關係持續多久並沒有甚麼保證。」" E.M.W
**先知的「特權」的確大大地削弱了給他的信徒制定的這條明確規矩的力量,因為他藉此特權對於妻子和情婦數量的所有限制都可以置之不顧,除了情婦之外,他還擁有十個妻子,這就是他的榜樣。記載在登山寶訓中的耶穌的聖規,若祂有為自己要特權而免除在這些規定之外,若祂的行為榜樣展現了一種更低的道德規範,不就失去它們在基督徒心目中的力量嗎? E.M.W.
Chardin, Voy. de Perse, t. I, p. 166. Du Ryer, Sommaire de la Rel. des Turcs, mis a la tete de sa version de l'Alcor. Ricaut, ubi supra. Pufendorf, De Jure Nat. et Gent., 1.6, C. 1, § 18.
7 Vide Reland, ubi sup., 244頁.
8 古蘭經4:3
9 J. Mandeville先生(除了他道聽途說的一些可笑無聊的故事之外,他比起其他一些更有聲望的旅行家來說還是更值得信任的)在論到古蘭經時說到了幾個事實,其中一個就是說穆罕默德命令一個男人應該有兩個或三個或四個妻子,雖然穆罕默德的教徒就娶了九個妻子和養得起多少情婦就擁有了多少情婦。Mandev. Travels, 16頁
10 Maimon, in Halachoth Ishoth., c. 14.
11 Idem, ibid. Vide Selden, Uxor. Hebr., l. I, C. 9.


關於離婚的律法

離婚在穆罕默德的律法裡是受允許的,這也是人人知道的,就像是摩西制定的律法一樣,就是只有這點不同:那就是按照後者的說法,一個男人不可再娶被他休掉、並已經跟別人結婚或訂婚的女人1;然而穆罕默德為了防止他的信徒因為輕率或因為變化無常的暴躁脾氣而休掉他們的妻子,他規定說,如果一個男人第三次休掉他的妻子-(因為他可以休妻兩次而不必一定與她分手,如果他對以前所做的後悔的話),那對他來說再把她娶回來就是不合法的,除非她首先嫁給了別人並跟別人有過性關係,而後又被第二任丈夫所休2。這個防範性的規定在穆罕默德教徒中間產生了良好的效果,這讓他們很少觸及離婚次數的底線,儘管給了他們離婚的自由,如果這樣做的話會被認為是一種極大的恥辱;除了那些只有一點點或沒有榮譽感的人之外,還有些人但是很少數會在這個規定的條件之上再把他妻子娶回來3*。必須注意到的是,雖然穆罕默德律法像猶太律法4那樣允許一個男人即使因為最微不足道的一點厭惡感也可以拋棄他的妻子,然而女人卻不允許拋棄她們的丈夫,除非她的丈夫粗暴地虐待她,缺少適當的供養,忽略夫妻間的義務,性無能,或者其他一些類似的原因;但這樣她通常會失去她的聘金5;如果是被丈夫所休掉的話,她就能要回聘金,除非她是個非常無恥或是出了名的一個不順從的人6。

按照古蘭經的指示,當一個女人要被正式休掉的時候,她不得不等到她有過三次月經之後,或者說,如果由於年齡的關係,她不確定自己是不是還會有月經,那麼就要等待三個月,三個月之後才能嫁給別人;三個月到期之後,如果發現她確實沒有懷上小孩,那她就可以完全自由地處理自己的事情;但如果她被證明懷上了小孩,那她必須等到分娩之後才能離婚;而且在她整個等待的那段時期內,她可以繼續住在丈夫的家裡,由丈夫養著,在期限未滿之前禁止把妻子趕出家門,除非她犯有不誠實之罪7。一個男人如果在圓房之前就要休掉他的妻子,那她沒有義務去等待任何特別的時間8,他也沒有義務必須給她超過一半的聘金9。如果那個被休掉的婦人有一個嬰孩,那她得把那個小孩哺乳到兩歲;同時小孩的父親要在所有方面養她:一個寡婦也必須像前面說的那樣去做,在再婚之前要等待四個月零十天的日子10。

這些規定也是抄襲猶太人的做法,根據猶太人的律法上說,如果被丈夫休掉或者丈夫死了,那這個被休掉的婦人或寡婦要過去九十天之後才能再嫁給另一個男人11;如果她的孩子還處於哺乳期,那從小孩出生那天算起,她必須保持喂到兩歲,在這段時間裡,她必須不能改嫁,除非那小孩死了,或者她的奶水已經乾涸了12。

* 夫妻圓房婚姻正式生效之前,新郎要給新娘固定存好一大筆聘金,在沒有正當原因而離婚的情況下,這筆錢必須支付給妻子,這筆錢比古蘭經更有效地防止了離婚的隨意性。E. M. W.
1 申命記24:3, 4,耶利米書3:1, Vide Selden, ubi sup., l. I, c. II.
2 古蘭經2:230.
3 Vide Selden, ubi sup., 1. 3, c. 21, 和 Ricaut's State of the Ottom. Empire, bk. ii. 0.21.
4 申命記. xxiv. I. Leo Modena, Hist. de gli Riti Hebr., part i C. 6. Vide Selden, ubi sup.
5 Vide Busbeq., Ep. 3, 184頁; Smith, De Morib., ac Instit. Turcar., Ep. 2, 52頁; and Chardin, Voy. de Perse, t. 1, 169頁.
6 古蘭經4:18, &c.
7 古蘭經2:228,及65:I, &c.
8 同上, 33:48.
9 同上. 2:237.
10 同上 2:233-235, 和65:I, &c.
11 Mishna, tit. Yabimoth, C. 4. Gemar. Babyl. ad eund. tit. Maimon. in Halach. Girushin, Shylhan Aruch, part iii.
12 Mishna, Gemara, and Maimon., ubi supra. Gem. Babyl. ad tit. Cetuboth, c.5, 和 Jos. Karo, 在 Shylhan Aruch, c. 50, § 2. Vide Selden, Ux. Hebr., l. 2, c.11, and l, 3, C., c .10, in fin.


關於通姦和亂倫的律法

在穆罕默德宗教的創立之初,通姦或賣淫不管對於單身女人還是已婚婦女來說其懲罰都是相當嚴厲的,比如她們會被關進大牢,一直關到死;但後來聖行中規定奸婦應該用亂石擊打致死1,如果是未婚婦女犯了姦淫罪則要鞭打一百下並流放一年2。一個女奴如果犯了通姦罪,遭受的懲罰就是一個自由女的一半3,也就是打五十大鞭並流放六個月,但不會被處死。要證明一個婦女犯了通姦罪,以至於要治死罪的話,必須要有四個目擊者來見證4,而且如經註家們所說的那幾個見證人應該都是男性;如果一個男人不實地控告一個女人有任何形式的通姦賣淫行為,但又提供不出這麼多數量的證人來支持他的指控,那他就要接受八十大鞭的懲罰,而且他的證詞在今後都被認為是無效的5。亂倫,不管男女,古蘭經的判罰就是鞭打一百下6。

如果一個男人指控他的妻子不忠貞,又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就在真主面前發誓四次說這事是真的,第五次祈求真主的報復,說如果這事有錯的話他願意承受報應,這樣一來他的妻子就會被看作是不貞的事實確鑿可以定罪,除非她也發類似的誓言,也表示如果有不貞願意祈求真主的報復和懲罰,以此證明她的清白;如果她確實有過出軌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她可以免於懲罰,但婚姻還是要解除的7。

1根據古蘭經曾經存在的經文看來,奸夫的懲罰也要如此,如有些人所說這一條仍然有效。參見古蘭經3:23的註解和《the Preliminary Discourse》,111頁。
2 古蘭經4:14, 15. 參見經註
3 同上,24.
4 同上,4:14.
5 同上,24:4.
6 同上,1-3. 這條律法不是針對已婚人士的,如Selden 所說, Ux. Heb.,1. 3, C. 12.
7 古蘭經24:6-9. 參見經註


歸功於猶太教的一些古蘭經律法

在上面提到的大部份細節中,古蘭經的決定也跟猶太人的一致。照摩西律法所說,通姦,不管是對於一個已婚婦女還是一個已訂婚的處女,都要遭受死的懲罰;跟她們一起行淫墮落的男人也要遭受同樣的懲罰1。對純粹的亂倫的處罰就是鞭笞,這是一個普遍性的懲罰,對這種情況沒有特別指定哪種懲罰;一個已訂婚的女奴,如果被證明犯了通姦罪,那要遭受同樣的懲罰,但可以免於處死,因為她不是一個自由的人2。摩西律法還說,不能光憑一個證人的誓言就把人處死3;一個誹謗妻子的男人也要嚴懲,即受鞭笞還要罰一百謝克爾的銀子4。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審訊一個女人是否有通姦嫌疑的方法就是強迫她喝下致詛咒的苦水5,雖然這方法在穆罕默德時代很久以前就被猶太人廢除了6,然而被控婦女必須發詛咒的毒誓和必須對詛咒說「阿門」,這樣的方式非常類似於先知在這種情況下設計的對策。

穆罕默德對於婦女月經期間的污穢問題7,納女奴為妻的問題8,和某些程度內禁止結婚的問題9,這些方面他制定的律例簡直跟摩西的律例一模一樣10;這樣的相似性也可進一步延續到了其他幾個方面。

1 利未記20:10;申命記22:22. 在一般情況下對於奸夫淫婦的處死方式沒有明確的表述,猶太法典編撰者普遍認為應該掐死,因為他們覺得掐死的動作才符合「往死裡推」或「必死」這句話,他們想像石頭打死應該用「他的血流到身上」這樣的表達;所以有些人就推斷說福音書(約翰福音第八章)中提到的那個姦淫被捉的婦人是一個已訂婚的處女,因為有這樣一個女子和她的同姦者被明確命令要用石頭打死(申命記22::23,24)。但古人似乎有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姦夫淫婦的懲罰通常就是石頭打死。al. Vide Selden, Ux. Heb., 1.3, c. 11 and 12.
2 利未記19:20.
3 申命記19:15,17:6,民數記35:30.
4 申命記22:13-19.
5 民數記5:11, &c.
6 Vide Selden, ubi sup, 1.3, C. I 5; 和 Leon. Modeaa, de' Riti Hebraici, parte iv. C. 6.
7 古蘭經2:222.
8 同上,4:24, &c.
9 同上,20-22.
10 見利未記15:24;18:19和20:18;出埃及記21:8-11;申命記21:10-14;利未記18和20.


禁婚親

至於禁婚親,我們看到異教徒阿拉伯人禁止娶他們的母親、女兒、父親這邊的姑姑和母親這邊的姨媽,而且娶兩個同乳姊妹或者娶他父親娶過的妻子都是件最丟臉的事情1*;儘管最後這事經常發生2,但在古蘭經裡是明確禁止的3。

穆罕默德在婚姻方面的特權

在我結束婚姻的主題之前,我們最好還是來看一看真主授予穆罕默德在這方面的一些特權,如他公開宣佈的,這些特權是所有其他穆斯林不能享有的。其中一個特權就是他可以合法地想娶多少妻子就娶多少妻子,想要多少小妾就可以要多少小妾,只要他高興,愛怎麼娶就怎麼娶,沒有任何特定數量的限制4;他還偽稱這是在他之前的眾先知都擁有的一個特權。另一個特權就是他可以隨意改變他的妻子的次序,隨認為合適的時候召任何一個妻子上床,完全不被其他人必須遵守的那些次序和平等性所束縛5。第三個特權就是沒有人可以娶任何一個他曾娶過的妻子6,不管是他有生之年所休掉的妻子,還是死後留下的寡婦;最後一個特權正是猶太教法學家為他們的王子決定的一個特權;他們認為其他人娶被休掉的國王的妻子或他死後的寡婦是件非常下流恥辱的事情7,為此也就是不合法的事情。穆罕默德似乎認為作為先知應該有帝王的尊貴,所以至少要得到平等的尊敬,所以命令說他遺留的寡婦應該永遠為他守身。

* 然而他們確實允許兒子繼承已故父親的妻子,這是穆罕默德廢除了的習俗。見Muir的《穆罕默德生平》,vol. ii. 52頁, 和vol. iii. 303頁. E. M. W.
1 Abulfed., Hist. Gen. al Sharistani apud Poc. Spoc., 321, 338頁.
2 Vide Poc. Spec., P.337, &C.
3古蘭經4:20.
4同上,33:49. 又見66, 和參見經註。
5同上,33:51. 參見經註。
6同上,53.
7 Mishna, tit. Sanhedr., C. 2, 和 Gemar. in eund. tit. Maimon. Halachoth Melachim, C. 2. Vide Selden, Ux. Heb., 1. 1, C. 10., Prid., Life of Mah., 118頁.


關於繼承權的律法

古蘭經裡關於繼承方面的律法在幾個方面也與猶太人的相一致,雖然它主要目的在於廢除異教徒阿拉伯人的某些做法,這些異教徒過去常常很不公正地對待寡婦和孤兒,經常否認他們有份於他們的丈夫或他們的父親的遺產的權利,表面上則謊稱只要能拿夠充軍的人都可以分配到同樣的一份,他們還甚至在違背寡婦意願的情況下,把寡婦當作她們丈夫的一部份財產來瓜分1。為了防止以後這樣的權利侵害,穆罕默德頒佈命令規定婦女應該受到尊敬,孤兒不可虧待;特別是婦女不應該按照繼承權不顧她們的意願就歸他人所有,而是說她們自己就有資格得到她們父母、丈夫和近親遺留的財產在某種比例上的應繼份額 2。

對已故者財產分配應該遵從的一般原則是一個男性所得的應該是一個女性的兩倍3;但在這個原則上還有一些例外,例如一個已故男人的父母,還有他的兄弟姊妹如果他們沒有資格繼承全部的遺產,而只有一小部份遺產,那他們彼此就是得到相等的份額,不會考慮性別的因素4。在幾種情況下具體的分配比例清楚而充份地表明了穆罕默德的意圖,他寫在古蘭經裡的這些判決看起來相當地公平5,主張一個男人他孩子的繼承權在先,然後是他近親的繼承權。

1 參見古蘭經4:21, &c. 和註釋, etiam Poc. Spec., 337頁.
2 古蘭經4:31, 32.
3 同上,10和 175, 並參閱 Chardin, Voy. de Perse, t. 2, 293頁.
4 古蘭經4:10.
5 同上, 還見 175.


關於遺囑的律法

如果一個人要通過遺囑的方式來處理他的任何財產,那至少需要兩個證人來確定它的有效性;這樣的證人應該是他自己同宗族的人,如果情況允許同時也應該是穆罕默德宗教的教胞1。律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用遺囑來分配財產,然而伊斯蘭的教法學者們卻認為一個人從他家裡送掉任何他的東西給別人都是非常錯誤失常的行為,除非那遺產是用於虔誠敬神的用途;甚至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應該把他所有的財產都用於慈善和施捨,只可以捐出合理的比重。另一方面,儘管一個人沒有立遺囑,也沒有遺贈任何東西用於慈善方面,但他的繼承人在分配財產的時候,如果財產價值允許的話,是鼓勵去用一部分遺產周濟窮人的,尤其是已故者的至親和孤兒2。

然而穆罕默德制定的第一部關於遺產繼承的律法並不是十分的公正;因為他宣佈那些跟他從麥加逃遷出來的人,和那些在麥地那接受他並幫助他的人應該被當作是最至親的人,因此彼此都有權繼承遺產的時候,優先考慮這些人,然後才輪到有血親關係的親屬3;雖然有人是一個真正的信徒,但如果他沒有為著宗教事業逃離他的國家並加入先知的職事,那他也被看作是一個陌生人4,但是這個律法沒有執行多久,很快就被廢除了。
1 古蘭經5:105.
2 同上,4:7.
3 同上,8:73.
4 同上,另見33:6.


小妾所生孩子的合法性問題

必須看到的一點是在穆罕默德教徒當中,他們的小妾或女奴所生育的孩子被看作是跟他們明媒正娶的妻子所生的孩子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沒有人會被當作是私生子來看待,除非他是由一個淫賤的女人所生而且不知道自己父親是誰的。

關於私人契約的律法

對於兩人私底下的個人契約,當事人盡責的履約行為在古蘭經裡經常被奉勸1。為防止產生爭議,所有的契約都要求當著證人的面立下2,如果立下的約不是立即執行,那這個約定就應該在至少有兩個見證人3的情況下把它寫記下來,而且證人應該是穆斯林而且是男性;但如果不方便叫到兩個男性,那一個男性和兩個女性也是算數的。為確保將來要還的債務,借債契約也要使用這同樣的方法;如果沒有找到代寫人,就要交出抵押物4。所以,如果彼此信得過,沒有寫字據,沒有見證人,也沒有抵押物,那欠債的一方如果發誓否認指控,說他不欠原告任何東西,那他也通常會被宣告無罪,除非對方能出示非常可信的證據5。

1 古蘭經5:1;17;2:282., &c.
2 同上,2:282.
3 同樣數量的證人似乎也是猶太律法所必需的,即使在無關生命的案例中。參見申命記19:15,馬太福音14:16,約翰福音8:17,哥林多後書13:1。
4 古蘭經2:282.
5 參見 Chardin, Voy. do Perse, t. 2, 294頁, &c, 古蘭經5:106的經註和the notes to Quran, 5:106.


謀殺及其處罰

雖然古蘭經禁止故意謀殺,兇手的來世會遭受最嚴厲的刑罰1,但同樣是這本書,它允許殺人案和解,代價就是給死者家屬支付罰金並釋放一個穆斯林奴隸;但選擇權在死者近親或如摩西五經所稱為的報血仇的人手上,他可以接受這種和解,也可以拒絕和解;如果他願意,他可以堅決要求把兇手交到他手上任他處置,或者要求按他認為合適的方式把他處死2。在這一點上,穆罕默德違背了摩西律法的明確表態,摩西律法規定任何贖價都不可以代替兇手的命3;他這樣做似乎跟他那個時代阿拉伯人的傳統做法有關,有著報復性的脾性,阿拉伯人通常用太殘忍的方式來報仇4,在這樣的情況下整個部落經常卷入血腥的戰爭,這是因為他們的獨立的自然結果,獨立就沒有共同的審判官或長者。

1古蘭經4:91, 92.
2同上,2:178; 17:35. 參見 Chardin, ubi sup., 299頁, &c.
3民數記35:31.
4這在古蘭經裡是特別禁止的,17:35.


誤殺及其處罰

如果說穆罕默德的律法對於謀殺犯罪有點判罰過輕的話,那對於誤殺,也就是說不是蓄意殺人的情況,它們又似乎過於嚴厲了,其處罰是殺人者要用罰金來補償(除非近親出於仁慈的考慮免去罰金),還要釋放一個奴隸;如果這人不能釋放奴隸,那他必須連續齋戒兩個月以贖罪悔改1。一個人血債的罰金規定在聖行裡是一百隻駱駝2,按照繼承法分別分配給死者的親屬;但必須注意的是雖然被誤殺的這個人是穆斯林,然而如果他的宗族是敵人,或者不是殺人者所屬宗族的盟友,那他完全不必支付任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補償一個奴隸就足夠了3。我想穆罕默德制定這些律例對誤殺處以如此重的懲罰,不但是要讓人們提防這類事情發生,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是在順應他同胞們的報復脾氣,如果勸他們接受比較輕的補償,那可能會比較困難,又或許是完全不可能。在猶太人當中,他們的報復心理似乎一直不比他們的鄰居弱,誤殺者如果逃離到另一個城市避難,那他必須一直住在那城,不許出境,直到當時負責審判此案的大祭司死了之後才能回來,這樣的話,見不到他的情況,還有時間,這些都會冷卻死者朋友或親屬的情緒和化解他們的憤恨;但如果他在大祭司沒有死之前就離開了他的避難之地,那報血仇的要是遇到他,就可以毫無罪責地殺了他4;在規定時間之前也不可收受殺人者的任何補償5。

1 古蘭經4:91.
2 參見古蘭經37章的註解。
3 古蘭經4:91.
4 參見民數記35:26-28。
5 同上,32.


偷盜罪的處罰

對偷盜者的懲罰就是砍掉他那隻偷東西的手1,乍一看,這似乎夠公平的了;但查士丁尼法典禁止將盜賊致殘2,這樣的規定更加合理;因為偷竊行為一般都是由於貧困所致,砍掉了那手就等於剝奪了他用正當方式謀生的權利3。聖行禁止施行這樣的懲罰,除非偷的東西價值相當大。我在另一個地方已經提到過對於那些屢次犯案的竊賊和在馬路上搶劫傷害他人的罪犯還會有的進一步的懲罰4。

有關報復的律法

摩西律法規定人若傷害了你們的人,你們可以報復5,這種報復行為也是古蘭經所許可的6,報仇心理是猶太人和阿拉伯人這兩個民族極度強烈的心理7,穆罕默德允許他的阿拉伯人實施報復的原因似乎跟摩西允許猶太人報復的原因是一樣的,也就是防止在許多情況下特定的報仇既不嚴格地公正也不切實際,所以這個律法很少被付諸執行,懲罰通常變成了支付給受害一方的罰金或物品補償8。或者說,穆罕默德在古蘭經裡設計的那些關於報復條例的詞語應該用最可能理解摩西五經那樣的方式來解讀-這就是說,它們指的不是按照嚴格字面意思的那種實際的真正的報復,而是指給受害人一種成比例的報償;按照摩西律法,既不可使罪犯的眼睛挖出也不可使一人致殘,另外,摩西律法對於弄傷了別人、但沒有傷人致死的傷人者,僅僅責令他支付罰金就足夠了9,「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句話只是一種比喻的說話方式而已,其中的意思等同於說每一個犯了傷害罪的人都應該按照事實的大小受到審判官的懲罰10。

1古蘭經5:42.
2 Novell, 134, c. 13.
3 Vide Pufendorf, De Jure Nat. et Gent., 1.8, c. 3, § 26.
4 參見5:42的註解.
5出埃及記21:24, &c.;利未記24:20;申命記19:21.
6 Cap. 5, c.49.
7 Vide Grotium, De Jure Belli et Pacis, 1. I, c.2, § 8.
8參見Chardin, t. 2, 299頁. 古羅馬人在十二銅表法中制定的tailo並不會執行, 除非過失者不同意受害人的意見。參見 A. Gell. Noct. Attic., 1. 20, c.1和Festum, in voce Talio.
9參見出埃及記21:18,19,22.
10 Barbeyrac, in Grot., ubi supr. Vide Cleric. in 出埃及記21:24和申命記19:21.


小罪的處罰

對於一些低性質的傷害和犯罪,古蘭經沒有規定詳細的懲罰措施,也不能處以金錢的補償,按照猶太人在這種類似情況下的做法1,穆罕默德教徒有追究鞭打或棒打的權利,這是當今和以前東方世界使用最普遍的一種懲罰;打人的這根棍棒,因其在維持人們的良好秩序和職責的範圍之內表現出的效力,他們說它是從天上降臨下來的,成了審判官普遍用來執行判決的工具2。

民事律法和宗教律法的差別

儘管古蘭經被穆罕默德教徒普遍看作是他們民事律法的基礎,而在土耳其人當中聖行上的律例,在波斯宗派當中伊瑪目的決定,還有他們的幾個教法派創始人的解釋,這些都經常作為司法判決的依據,但是世俗的審判者們並不認為他們在所有案例中都要必須遵守這同樣的判罰,而是經常違背那些規定給出判決,這樣的判罰並不總是兼顧公平與合理;因此,在宗教法庭上的成文的民事法與發生在世俗法庭上並且有執行效力的自然法或者說習慣法(姑且讓我這樣稱呼)之間就產生了差別3。

1 參見申命記25:2,3.
2 Vide Grelot1 Voy. de Constant., p. 220, and Chardin, ubi supra, 302頁.
3 Vide Chardin, ubi supra, 290頁, &c.


攻打異教徒的律令

說到民事律法,應該還包含抗戰異教徒的強制令,這是古蘭經在好幾個章節中反覆強調的1,它宣稱抗擊異教徒在真主的眼裡被視為一項很高的功德,那些為保衛信仰而戰死的人可以封為殉教士,而且被應許立即可以進入樂園(天堂)2。因此,這個義務被伊斯蘭的神職人員極力地誇大,他們稱刀劍就是樂園和火獄(地獄)的鑰匙,並游說他們的人讓他們相信,為真主而戰,即使流出了最小的一滴血也是最受真主喜愛的,為穆斯林的領土抗戰一夜所得的報償比齋戒兩個月所得的還要多3;另一方面,逃脫或拒絕參加這些聖戰、或者如果有能力但拒絕支援那些作戰的人,這些都被認為是最可憎恨的犯罪,也是古蘭經裡經常猛烈抨擊的行為4。穆罕默德原先不敢冒險宣講這樣一個教義,直到他的情況讓他能夠把它付諸實施的時候,他才教導出來5,必須承認的是,這非常適合他的目的,也對他和他的繼承人有很大的幫助:有甚麼危險和困難是不可以輕視的呢?是不可以用這些情緒必然激發的勇氣和不屈不撓的精神去戰勝的呢?

1 22; 2:190-193; 4:83, &c.; 8; 9; 47 和 61, &c.
2 2:155; 3:142; C.
3 Reland, De Jure Milit. Moham., 5頁&c.
4參見9; 3:143, &c.
5見前書, 83頁.


猶太人關於捍衛宗教的教義

猶太人和基督徒,無論他們對別人的這種教義有多麼的憎惡,然而他們既沒有忽視滿腔熱血的英雄主義的力量,也沒有忽略藉著類似的論調和應許去鼓動他們各自的黨徒。「讓他加入捍衛這律法的行列,」邁蒙尼德說1,「依靠那以色列所盼望的,在患難時作他救主的人2;讓他知道他是為神聖的一而戰:讓他將他的命放在他手中3,不想妻子也不想孩子,而是抹去這些記憶讓他的整個思想裡只有戰爭。因為如果他的思想開始動搖,那他不但會自我挫敗,而且會違犯律法;不,整個人類的血掛在他的脖子上;如果他們被打敗了,而且他沒有竭盡全力去戰鬥,那等於說他把他們所有人的血都放乾了;照這樣說的話,讓他回家去,以免他弟兄的心和他一樣消化4。為著同樣的目的,猶太神秘主義者說,懶惰為耶和華行事的,必受咒詛。禁止刀劍不經血的,必受咒詛5。相反,他要是在戰鬥中勇猛向前,竭盡全力,毫不膽戰心驚,一心為榮耀神的名,那他應該可以滿懷信心地指望著勝利,在他眼裡就沒有了危險或不幸,而是胸有成竹地堅信他在以色列有為他建造的房子,給他和他的孩子永遠居住;如同這裡所說,神必為我主建立堅固的家,因我主為耶和華爭戰,而他的性命在耶和華他的神那裏蒙保護」6。類似的文字在猶太人作者那裡還可以找出更多,基督徒作者也不會落後他們多少。

1 Halach. Melachim, c.7.
2耶利米書14:8
3約伯記13:14
4申命記20:8
5耶利米書48:10
6撒母耳記上25:28,29


基督教十字軍對這一問題的看法

有人在寫給參加聖戰的法蘭克人十字軍戰士的信中說1,「我們非常想知道你們所有人的報償;為了這個豐厚的報償,每個人應該不惜在戰鬥中犧牲自己的生命(我們這樣說並不是因為我們希望你們犧牲),天上的國是決不會拒絕他的。」還有一位宗教衛士給出了如下的訓導:「拋開一切的害怕和恐懼,用實際行動跟神聖信仰的敵人和所有的宗教的對手作殊死的搏鬥:因為全能者知道如果你們任何一個人死了,那他為的是信仰的真理而死,為的是拯救他的國家而死,為的是捍衛基督徒而死;所以他應當得到天國的報酬」2。猶太人確實有神的委託去打擊、征服和摧毀他們宗教的敵人;穆罕默德偽稱也有一個支持他和他的穆斯林的神的委託,措辭同樣明確和豐富*;因此,他們在行動上與他們公開聲明的原則保持一致也不足為怪了;但基督徒要教導和實踐一個跟福音的基調如此相反的教義,似乎非常的奇怪;然而後者帶來的問題更多,比前者更表現出一種不可容忍的暴力情緒。

1 Nicolaus, in Jure Canon., c. omnium 23, quaest. 5.
2 Leo IV., op. cit., quaest. 8.
*雖然穆罕默德的確把摩西當作他的模板,而且當他下達了攻擊異教徒的命令時認為他自己步了摩西的後塵,但在攻打異教徒的任何問題上他們之間都沒有可比性。以色列人被命令去殺害迦南人,它是神要毀滅他們的手段,但穆罕默德發動戰爭是作為讓別人改變信仰的一種手段。以色列人不允許叫迦南人皈依,出埃及記23:27-33; 但穆斯林被要求用刀劍的力量使人皈依。E. M. W.


穆斯林當中的戰爭的律法

按照穆罕默德教徒看來,戰爭律法已經被博學的Reland1記載得如此完善了,以至於我不必畫蛇添足了。所以,我只說一說他們的軍事律法跟猶太人的軍事律法之間的一些相同之處。

當穆罕默德教在其萌芽的時候,反對它的人在戰爭中被俘虜是會毫不留情地被判處死的;但當這個宗教站穩了腳跟充份建立起來,並度過了被它的敵人推翻的危險的時候,這樣的判決被認為實施起來太過於嚴厲了2。同樣的審判不但針對七個迦南地民族3,而且針對亞瑪力人4和米甸人5;迦南地人的財產全給了以色列人,還要將他們趕盡殺絕,亞瑪力人和米甸人也不能幸免,要將他們的名號塗抹掉。當穆罕默德教徒要向不同信仰的民族宣戰的時候,他們會給這些人三種選擇:第一,信奉穆罕默德教,這樣的話他們不但自己的人身、家庭和財產會得到安全,而且會被賦予像其他穆斯林一樣的所有特權;第二,降服並交納貢賦6,這樣做他們就允許保留他們自己的宗教,只要它不是純粹的偶像崇拜或違犯道德律法的宗教;第三,刀光劍影地爭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穆斯林贏了,那被俘虜的婦女和小孩都將變成絕對的奴隸,而且參戰的男人要麼被殺害,除非他們皈依穆罕默德教,要麼任由國王處置7。這與給猶太人與他國(不是一心要去趕盡殺絕的那些)戰爭的律法不相符8*;據說約書亞甚至被派到迦南的居民當中,在他進入這地之前,給了他三個指導性計劃,一個寫著「想逃跑的就讓他逃跑吧」,第二個寫著「想投降的就讓他投降吧」,第三個寫著「想爭戰的就讓他爭戰吧」9;那些民族中沒有一個跟以色列人言歸和好(只有除基遍人之外,他們用計謀獲得了安全條款,拒絕了約書亞提供的條款),這正是耶和華的意思,「要使他們心裡剛硬,來與以色列人爭戰,好叫他們盡被殺滅。」10

*在我看來它們之間的不同點還是很大的。以色列人可以偶像崇拜者講和,只要他們成為了進貢國。穆斯林就不會這樣做,除非他們皈依伊斯蘭,否則其他任何條件都不會接受。對猶太人而言它是一個政策問題,對穆斯林來說,它是一個宗教問題。E. M. W.
1 De Jure Militari Mohammedanor在他的論文, 在他的Dissertationes 'Miscellaneae的第三卷.
2古蘭經47:5, 和那裡的註解; 和4:89; 5:38.
3申命記20:16-18.
4同上 25:17-19.
5民數記31:17.
6 參見9, 和那裡的註解.
7 參見47的註解.
8申命記20:10-15.
9 Talmud Hierosol. apud Maimonid. Halach. Melachim, C. 6, § 5. R. Bechai, ex lib. Siphre. Vide Selden, De Jure Nat. et Gent. Sec. Hebr., 1. 6, c. 13 and 14; 和 Schickardi, Jus Regium Heb., C. 5, Theor. 16.
10約書亞記11:20。然而猶太人說革迦撒人認為他們如果頑固抵抗的話就逃脫不了神對他們的毀滅威脅,於是他們便大規模地逃進了非洲。(參閱Talm. Hieros., ubi sup)。這就是為甚麼當迦南地幾個種族集結起來對抗約書亞的時候(約書亞書9:1)沒有提到有革迦撒人,被判徹底消滅的種族中也沒有革迦撒人的名單(申命記20:17)。但可以看到的一點是,七十士聖經譯本在這些章節中並沒有遺漏革迦撒人,而且在撒瑪利亞摩西五經中革迦撒人的名字出現在這幾個迦南地種族的後面:他們跟其他迦南地人一起也參與了約書亞記24:2所說的抵抗以色列的戰爭。


戰利品的分配律法

穆罕默德在取得了第一個相當成功的戰爭的時候,他的追隨者當中就戰利品分配的問題所產生的爭論迫使他有必要制定一些相關的律法;於是他偽稱已經領受到真主的委託,叫他按他自己的決定去分配戰利品給他的士兵1,首先,留出戰利品的五分之一2以備後用,結果,他授權自己在特別的場合按他的意思將其分配,而不注意平等性。例如,他在分配侯奈因(Hunain)之戰中繳獲的哈瓦贊(Hawazin)部落的戰利品時就是這麼做的,他只分配給那些麥加的人作為獎勵,而忽略麥地那的士兵,而且對於主事的古來什人特別地另眼相待,他這樣討好他們是為了成為他們的城市之主3。他在攻打al Nadhir的征戰中還被允許佔有全部的戰利品,任由他處置,因為征途中沒有使用馬匹或駱駝4,而是整個軍隊都是靠雙腳行軍;從此以後這變成了一個律例5,其中的原因似乎為僅由步兵所得的戰利品應該看作是真主更加直接的禮物6,所以應當留給他的使者去處置。按照猶太人的做法,戰利品應該分成平均的兩份,一份分給奪得戰利品的戰士,另一份歸國王所有7,這一份由他支配用於自己所需和公共用途。摩西確實將米甸人的戰利品分成了兩半,一半在衝鋒陷陣的戰士當中分配,另一半在所有會眾中分配8;但是他們說,這是一個特例,是在神自己明確的命令下做出的,不應該把它看成是一個慣例9。然而,從約書亞向這兩個半支派的人所說的話看來-這話就是得勝之後他吩咐他們回基列地為業並分迦南之地時所說的-他們似乎要在回來之後跟他們的同胞一起分割敵人的戰利品10;而且他作為該社區的頭,代表了整個肢體,當由國王所得的那一半可能都歸他所有了。值得注意的是,在同樣的情形下,穆罕默德的戰士就白德爾之戰的戰利品分配問題11所引發的爭論在大衛的士兵當中也同樣發生了,他們也是爭論從亞瑪力人12奪回的戰利品怎樣分配的問題,那些上過陣打了仗的人強調說他們這些看守器具的人不應該分得戰利品;結果的決定是上陣的和看守器具的同等對待,也就是說看守器具的也應該得到相同等分的戰利品,這就成了以後的一個律例。

1 古蘭經8.
2 同上
3 Abulfed. in Vit. Moh., 118頁, &c. 參見古蘭經9, 及其註解
4 古蘭經59:6. 及其註解
5 參閱 Abulfed., ubi sup., 91頁.
6 參見古蘭經59:6.
7 Gemar. Babyl. ad tit. Sanhedr., c. 2. Vide Selden, De Jure Nat. et Gent. Sec. Heb. lib. 6, c. 6.
8 民數記30:27.
9 參見Maim. Halach. Melach.,
10 約書亞記33:8.
11 參見古蘭經8, 及其註釋
12 撒母耳記上30:21-25.


真主五分之一的戰利品-如何使用

古蘭經規定在分給戰士之前取出的這五分之一的戰利品當屬於真主、使者、至親、孤兒、赤貧、和旅客1:這句話有各種不同的理解。沙斐儀(Al Shaffi)認為整個戰利品應該分成五份:第一份,他稱為真主之份,應歸入國庫,用於建造和修復堡壘、橋樑和其他公共設施,還可用於支付文職官員、民事官員、知識教授、和公共崇拜執事者等人員的工錢;第二份分配給穆罕默德的族人,也就是他祖父哈西姆(Hasham)和叔祖父穆塔里布(al Mutallib)的後裔2,不論富人和窮人、小孩和大人、女人和男人,人人有份,只不過女性只能得男性的一半;第三份分配給孤兒;第四份給那些整年沒足夠的錢養活自己或沒能力謀生的窮人;第五份資助在路途中有困難的旅客,不管他們在自己的家鄉是不是有錢人3。按照馬立克(Malik Ibn Ans)的說法,整個五分之一的戰利品由伊瑪目或國王來支配,他可以按自己的決定來分配給他認為是最需要的人4。阿布阿里亞(Abu’l Aliya)按照古蘭經的文字來理解,認為這五分之一的戰利品應該分成六份,真主的那份應該用於卡爾巴天房的維護;而有其他人認為真主之份和使者之份其實是同一份5。阿布哈尼法(Abu Hanifa)認為穆罕默德和他家族所應得的這份戰利品在先知死後就不應該再分配了;從此,整個戰利品就只在孤兒、窮人和旅客之間分配了6。有些人強調說穆罕默德家族中有資格分得戰利品的人只能是哈西姆的後裔;但還有些其他人認為哈西姆兄弟穆塔里布的子孫後代也有權利分得戰利品,他們列舉了支持他們觀點的一條傳統,聲稱穆罕默德親自分給了屬於他兩個家族中的親戚的配額;奧斯曼(Othman Ibn Assan)和朱拜爾(Jubair Ibu Matam)(他們倆是哈西姆另兩個兄弟Abd-as-Shams和Naufal的後裔)曾告訴他說雖然他們爭論的不是哈西姆家族的偏心問題,但他們不得不說的是穆塔里布家族和他們家族之間的這種差異,說他們和穆塔里布家族的人跟他的關係並沒有親疏厚薄之分,但他們沒有戰利品的配額,先知回答說穆塔里布的後裔既沒有在無知時代捨棄他也沒有在伊斯蘭啟示之後捨棄過他,一直與他一起並肩戰鬥,表現出了他們與西哈姆家族之間嚴格的合一7。有些人說古萊什部落的人沒有誰分不到戰利品的配額,而且窮人和富人沒有差別;可是據更加合理的觀點認為,古蘭經經文只照顧這樣的窮人,陌生人也同意分到戰利品;更有甚者聲稱命令保留的整個五分之一的戰利品只屬於他們的,孤兒、窮人和旅客應該看作是那個部落的人8。必須注意的是,戰爭中取得的不動產,比如土地等等,跟動產一樣適用於同樣的律法,只是除了前者五分之一的戰利品並沒有實際分割這一種情況之外,其他都跟動產一樣,但是其中產出的收益和利潤,或者如果出售所得的價錢要用於公共用途和宗教用途,並且一年分配一次,國王可以得取土地本身的五分之一,也可以得取整個土地所產生的收益和產物的五分之一,這由他自己選擇。

1古蘭經8.
2注意,沙斐儀自己就是後者的子孫。
3 Al Baid. Vide Reland, De Jure Milit. Moham., 42頁, &c.
4同上。
5 Reland, De Jure Milit. Moham., p.42, &c.
6同上。
7同上。
8同上。


本文翻譯自Wherry的在線文章「OF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QURAN IN CIVIL AFFAIRS」

http://answering-islam.org/Books/Wherry/Commentary1/sect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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