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難與西方價值相比

Jaan Islam

tc-19-498

今日全球面臨諸多危機,其中引起最大爭議的,是伊斯蘭之性質與安全(http://time.com/4366912/donald-trump-orlando-shooting-muslim-ban/)議題,難民(http://www.mirror.co.uk/tv/tv-news/nigel-farage-condemns-nice-terror-8425842)問題,甚至經濟政策。媒體陳列之意見,都由自由派讀書人所寫,聲稱要破除伊斯蘭教法有違西方價值的「迷思」。一名作者在《華盛頓郵報》(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five-myths-about-sharia/2016/06/24/7e3efb7a-31ef-11e6-8758-d58e76e11b12_story.html?utm_term=.9c2ea9d160d1)說,伊斯蘭教法有利以下所有,從西式政府到性別平等都包括在內。另一人在《亨芬頓郵報》(http://www.huffingtonpost.ca/saqib-qureshi/debunking-myths-about-islam_b_7843204.html)說,聖戰其實是指修善去惡的「願力」。

上述說法之根據,在於對幾節意思十分含糊的古蘭經文再詮釋,離事實甚遠。認為伊斯蘭利進步,聖戰也有「和平」之意,伊斯蘭教法只論「人際關係」-這才是真正迷思,應該偃息。

迷思一:伊斯蘭可以再詮釋

「進步伊斯蘭」說一個常見理據,是古蘭經和其他伊斯蘭文獻可以再詮釋;此說混淆了觀察(「實然」)與建議(「應然」)。其背後含義是,古蘭經訓令會隨時地而變。伊斯蘭訓令說,煽動罪須處死(https://quran.com/5/33),是發生在另一時空裡的事,現在已不適用。

但假如古蘭經意思會隨讀者而變,就毫無訓令可言。在任何虔誠穆斯林看來,信真主卻完全不守古蘭經訓令,是大問題。古蘭經是啟示,經聖訓處境化後要實際應用,經得起客觀環境與時間考驗-這是伊斯蘭基本教義。

迷思二:穆斯林國家都實行伊斯蘭教法

有人(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five-myths-about-sharia/2016/06/24/7e3efb7a-31ef-11e6-8758-d58e76e11b12_story.html?utm_term=.9c2ea9d160d1)甚至以為,「真伊斯蘭」是政教分離的。實在可笑,想想穆罕默德和眾伙伴治下的伊斯蘭國(622-661)就是政教合一;事實上,伊斯蘭教史上沒一個時段不靠國家勢力推行教法的。

有說沙特阿拉伯、伊朗,和巴基斯坦等並非實行伊斯蘭教法的真伊斯蘭國家,將當地政策都歸咎殖民主義。此言非虛,但真正的伊斯蘭國家所行的律例,必定是西方讉責的律例,包括斬頭,偷竊者斬手,以同性戀與姦淫屬違法等。「殖民主義」若對穆斯林諸國殘留一絲影響力,那就是使他們免實施伊斯蘭教法。

迷思三:聖戰指「願力」(personal effort)

聖戰一詞有兩重意思-語言學、和法律上的含義。Saqib Qureshi(http://www.huffingtonpost.ca/saqib-qureshi/debunking-myths-about-islam_b_7843204.html)聲稱聖戰唯一意思,是指「去惡修善的願力」;但讀過先知穆罕默德言行錄(如布哈里聖訓)(http://sunnah.com/bukhari/56)的人都知道,聖訓每次提到「聖戰」,都是指戰爭,是否指「侵略性的」戰爭可以商榷,但說聖戰非指戰事則大誤,要知道,先知穆罕默德極推崇(https://books.google.ca/books?id=4qduCgAAQBAJ&pg=PA205#v=onepage&q&f=false)聖戰的。

迷思四:伊斯蘭許宗教自由

常言道,古蘭經說「對於宗教,絕無強迫」(古蘭經2:256),以證伊斯蘭許宗教自由。現今當然不容強迫改皈,但伊斯蘭所謂「宗教自由」,與西方所理解是兩回事。

在伊斯蘭政權治下,百姓可以保持自己的信仰習俗,但伊斯蘭國內的非穆斯林權利不如穆斯林。舉例,非穆斯林稅項不同,如須繳丁稅,比率往往較高。論到刑法,穆斯林殺死非穆斯林(http://sunnah.com/nasai/45/30)不必處死。因此,就算不強迫改皈,甚至容許非穆斯林實行自己的法例(群體內另行一套刑法),但伊斯蘭國家內不同宗教徒待遇不一,與西方人所說的宗教不影響公民之權利與義務,是完全不同概念。

再者,按伊斯蘭教法,從伊斯蘭改皈別宗教者須處死。令人想起先知穆罕默德的話(https://books.google.ca/books?id=OFcCBAAAQBAJ&pg=PA186&dq=whoever+changes+religion+kill+him&hl=en&sa=X&ved=0ahUKEwjX5d-R-ubOAhVBlB4KHXb5DRQQ6AEIPDAG#v=onepage&q=whoever%20changes%20religion%20kill%20him&f=false):「誰若改易宗教,就殺他。」儘管今日因叛教處死的案件,須證實犯人同時賣國;但無可否認,早期眾哈里發常以叛教罪名處決犯人。

迷思五:伊斯蘭教法也維護婦女權利

常說伊斯蘭教法草擬時(公元7世紀)在女權上是相當進步的,因此能與今日進步想法合流。但伊斯蘭教法縱可說有利性別平等,也不等於有利性別平等運動;實情並非如此,正如迷思一所述。

再詮釋法令以贊同墮三個月大胎兒(http://www.bbc.co.uk/religion/religions/islam/islamethics/abortion_1.shtml),更改離婚法以偏袒男人,甚至法例令女人須得丈夫批准才可以離家,這都是伊斯蘭教一部份。忽視相關經文,無異掩耳盜鈴,只會削弱法理辯論之根據。

作者簡介:Jaan Islam是加拿大哈利法克斯愛瑪科技研究所成員(Emertec Research, Halifax);《真伊斯蘭、聖戰與恐怖主義》(True Islam, Jihad and Terrorism)作者,《國際政治理論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主編。

這篇文章翻譯自Jaan Islam在線文章「No, Shari'ah Law Is Not Compatible With Western Values」

http://www.forbes.com/sites/realspin/2016/10/06/no-shariah-law-is-not-compatible-with-western-values/#4d3910651f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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