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殺人以外的恢復榮譽方法
Oskar

引言

榮譽殺人的新聞常見於媒體頭條。所謂榮譽殺人,指有人認為某(一或幾個)家族成員之性別表現,或其婚姻對象、或衣著服飾「不能接受」,以致有辱家門,因此殺害對方。為保家族聲譽不惜流血,殺人似乎難以避免。

全世界每年約有五千人死於榮譽殺害。1 自古以來,已有法例容許此種殘忍做法,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1075年的亞述文明,後亦見於巴比倫及羅馬帝國,且相當普遍。2

本章探討今天榮譽殺人依然存在之種種背景成因,盼望追源溯始,可找著唯一方法阻止慘劇發生。

今天榮譽殺人之背景成因

今天榮譽殺人依然流行,尤其在伊斯蘭國家、在穆斯林之間,雖然古蘭經並沒有明令吩咐,為甚麼?但除此以外可有其他原因?3 雖說如此殘忍做法早在前伊斯蘭的部落時代已經存在,但不能否認,有若干古蘭經文間接鼓勵之。

古蘭經18:66-84提到,一個男孩因為不信,使父母傷心又丟臉,後來他被殺了。穆斯林釋經家對於誰是兇手的問題並無一致意見,有說是天使或某個先知,但無論如何經文結論時,因為男孩有辱家門,所以安拉要他死掉。

據古蘭經24:2,犯姦淫者笞刑100,但《布哈里聖訓》2:413、8:805、814及819條卻說應用石頭打死。伊斯蘭規定犯人家屬應循法律處理,不可用自己的方法懲罰了事。

古蘭經4:34-35提到,男人對婦女有權柄,是她們的護養者;但如果男人未能盡此責任,讓家中婦女受辱,又或者婦女不願意順服呢?在穆斯林群體裡,男人必須嚴嚴看管所監護的妻女,為保家聲(無論因文化或宗教理由),一旦有事情發生時,家主將承受極大壓力,以至似乎除殺害妻女外並無他法。

古蘭經3:110說:「你們是為世人而被產生的最優秀的民族,你們勸善戒惡,確信真主…。」傳統認為經文指穆斯林與阿拉伯人而言。「人成為穆斯林等於當阿拉伯人。」4 伊斯蘭與文化唇齒相依,伊斯蘭等於阿拉伯文化。當阿拉伯人皈依伊斯蘭後,其文化傳統亦自動融合進伊斯蘭裡,哪怕這文化是否在古蘭經裡。

穆斯林隨從他們那位阿拉伯先知的樣式,穿一樣的服式,留一樣的鬍子,敵擋先知的敵人等。5 阿拉伯文化固有可貴、值得學習的地方,比如其詩、箴言、智慧、幽默、敏銳的直觀、浪漫性情、好客、忠心與勇敢;但一如世上所有文化,阿拉伯文化自亦有其缺點,如迷信、不合一、驕傲、暴躁、草率、乏組織力、抗拒權威、悲觀、愛報復等。今天阿拉伯村落、家族之間仍有報血仇的習俗,比如說,什葉派與遜尼派穆斯林互相仇殺存在至今,這很大程度上可追溯至他們共同的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死後,隨從者為爭奪領導地位所發生一連串殺戮。6 因為當穆斯林等於當阿拉伯人,他們也很容易將榮譽殺人合理化,將之納入伊斯蘭宗教系統內。

伊斯蘭遜尼派裡的沙斐儀法學派曾引用一節聖訓,將女性割禮合理化,稱禮儀能減低性慾,藉此保護婦女,以免有辱家門。7

據Umm Atiyyah al-Ansariyyah指,麥地那一位婦女曾受割禮,先知…對她說:不要割得太深,這樣對婦女較好,她的丈夫也會比較喜歡。8

榮譽殺人的起源

毫無疑問,流血以存聲譽的做法,見於人類歷史上不同文化與宗教,最早記錄之一見於聖經起頭數頁。當神創造了美得懾人的完美世界後,將亞當夏娃放置在伊甸園裡,讓他們料理一切,享受神人間的契合。他們可以吃所有樹上的果子,除了分辨善惡樹,因為吃了一定會死。但他們後來竟然悖逆神,將羞恥帶進生命裡,為甚麼會這裡的呢?因為撒旦以蛇的形狀出現,對女人說:

「你們不一定死。因為神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神能知道善惡。」9 (創世記3:4-5)

亞當夏娃悖逆神的背後,是他們對神的話缺乏信心,反倒相信撒旦,誤信牠說他們可以像神的話,認為自己可以與神匹敵,伊斯蘭稱為「以物配主」,是不可饒恕的罪。因為神不與任何人分享祂的榮光,聖經稱為「拜偶像」,即以別人或別物(如錢財、性、權力等)代替神,這是所有罪的本質,可惜人卻一再違犯!因著始祖失敗,於是全人類都受同樣問題困擾了。(好像利比亞領袖卡達菲敗壞,其跟隨者也跟著倒楣。)

吃了分辨善惡樹上的果子後,亞當夏娃立刻發現自己赤身露體,感到羞恥;從前他們「披戴」著愛、接納與安全感,和神賦與他們的重要性;犯罪後他們眼睛開了,知道自己不再為神接納,人與人之間也不再彼此接納,於是始祖「拿無花果樹的葉子為自己編作裙子」。(創世記3:7)

這就是「人造的」宗教伊始,企圖以破蔽的工作掩飾羞恥的行為,卻只是徒勞;其目的,是希望用自己的力量,得回在神面前所失去的愛,重新建立重要性。人誤以為只要遵循某種生活方式或禮儀,就能掩蓋罪咎與羞恥。10 然而這根本行不通,正如前面所說,亞當夏娃的問題根源不在乎缺乏功德,而是缺乏信心,最終導致拜偶像(以物配主)!而缺乏信心的解決辨法,是要有信心!再者,那些希望藉順服神而賺取祂接納的人,乃誤以順服為手段,以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任何人若在神以外有其他目的,即等於拜偶像!亞當夏娃在園中聽見神的聲音就害怕,雖然他們努力找方法遮蔽自己,卻依然感到赤身露體。11

神用動物的皮為亞當夏娃造衣服。(創世記3:21)12

這是第一宗流血以遮羞的事件,神流了動物的血,讓罪人可以站在神面前,恢復他們的榮譽。主用皮衣取代了亞當夏娃自己做的無花果葉裙子。13

亞當夏娃犯罪所得到的懲罰,是被逐出伊甸園。14 因為吃了禁果,二人斷送與神的親密關係,隨著此屬靈的死亡,日後他們的身體也死亡。

榮譽殺人以外的恢復榮譽方法

我們從妥拉開始的篇章得知,人不順服的背後原因,是對神和祂的話缺乏信心。如果根本問題只在乎「做錯事」,那麼把事情做對,多積功德的確是不賴的解決辨法。但始祖悲劇的根本問題在於缺信心,致使人與神分離,要逆轉此結果,人必須對神和祂的話有信心。主懲罰亞當夏娃時,也對撒旦宣判懲罰,從神的話裡我們可見一個提示,信心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也彼此為仇。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創世記3:15)

這是第一個預言,提到女人的一個兒子將殺死撒旦,但在過程裡他會受苦。聖經指出這人就是彌賽亞,由童女馬利亞所生。15

神以祂為大祭司,為中保,這人必須能以在神和人兩造之間說法,因此耶穌成為人的形狀,好為我們做中保。16

惟有神自己能除掉導致屬靈及身體死亡的羞恥與污穢(阿拉伯語:Najis)。每個人從出生開始,都帶著這樣的基因,所以必須常常被洗淨。就好像黑暗不能自我驅趕,必須有光來驅逐之;我們也不能靠淨禮去除內心的污穢。而燃點起的蠟燭,必須帶進黑暗房間裡才能發揮作用,所以神也成為人類一份子,走進世人中間,才能除掉人的污穢。17 惟有主自己能恢復祂名的榮譽,而主所用的方法,是藉著成為完全的、無罪的彌賽亞耶穌。惟有神能使降卑的人高升;除祂以外沒有人能抬舉自己。這可是古老的不成文教訓,人人知道自己的地位,不敢僭越。

妥拉和扎布爾講古時候人的故事,從該隱、亞伯,到亞伯拉罕與他的兒子,直講到神所揀選的民族以色列,其中不斷提到犧牲獻祭,佔著故事關鍵位置。聖經裡「犧牲」(同獻祭)一詞共出現1,047次,這是求赦罪的唯一方法:

祭司要取一隻公羊羔獻為贖愆祭…(利未記14:12)

因為動物的血並沒有真實的赦罪功效,這不過是個記號,表明將會有一個完美的祭:

約翰看見耶穌來到他那裡,就說:「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翰福音1:29)

耶穌來到加利利,宣傳主的福音,說:「日期滿了,神的國近了。你們當悔改,信福音!」(馬可福音1:15)

可見人不能救自己。悔改的意思,是認清罪深深冒犯神,也得罪人,你為此真誠懊悔,也恨惡罪。轉離罪惡是個人決定,你決心離開罪,轉而跟隨耶穌。神希望我們按著祂意欲的樣子過榮耀生活,因為得神的拯救滿懷感謝,才因而行善。相信神的意思,就是相信耶穌為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除去我的羞恥與污穢,相信祂為我受了懲罰,並且死而復活,勝過罪與撒旦!

這些事我已經對你們說了,是要叫我的喜樂存在你們心裡,並叫你們的喜樂可以滿足。(約翰福音15:11)

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我要求父,父就另外賜給你們一位保惠師,叫他永遠與你們同在,就是真理的聖靈,乃世人不能接受的;因為不見他,也不認識他。你們卻認識他,因他常與你們同在,也要在你們裡面。(約翰福音14:15-17)

人與神的關係,是可以很親密、個人的。藉著悔改與相信耶穌,祂就藉著祂的靈現在以致永遠活在信徒裡面!祂的性情成為信徒的新樣式,祂活在他們裡面,使他們也勝過罪與羞恥!從此以後不用再殺生來保榮譽了!

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哥林多後書5:21)

神不僅給予信耶穌的人新的榮譽地位(赦免他們的罪,洗淨污穢,接納、肯定他們,使他們進入祂的度),更讓他們有全新的性情(使我們完全,夠得上祂的標準18)。耶穌曾在登山寶訓裡說,神榮耀謙卑的人,這樣的人得了榮譽,只會更加謙卑,單單榮耀那賜予榮譽之神!

人若立志遵著他的旨意行,就必曉得這教訓或是出於神,或是我憑著自己說的。(約翰福音7:17)

你預備好跟隨神的意欲,遵循祂正道了嗎?無論祂帶你到哪裡,你是否都願意遵從?若然的話,耶穌應許你,你必然會知道祂的教導是否來自神的。只要向神禱告!

如有疑問,或想認識聖經,可聯絡Oskar(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oskar/contact.html)。

注腳

1〈人權與健康為先〉,聯合國人口基金。(「A Human Rights and Health Priority」(http://www.unfpa.org/swp/2000/english/ch03.html),〔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Nations_Population_Fund))

2《漢模拉比法典》(Hammurabi(http://en.wikipedia.org/wiki/Code_of_Hammurabi)〔180-183〕(http://eawc.evansville.edu/anthology/hammurabi.htm))與《亞述法典》(Assura)(http://www.fordham.edu/halsall/ancient/1075assyriancode.asp),分別寫於公元前1780年及1075年,是最早提到處女屬於家庭的法律。《亞述法典》I.55指:「若有處女許身於某男子,該男子須發誓,必娶她為妻二人才可親近。強暴者須付處女父家三倍價錢,然後處女的去向由父親發落。」關於羅馬時代婦女地位,參這裡(http://www.stoa.org/diotima/anthology/wlgr/wlgr-romanlegal111.shtml)。

3 有指榮譽殺人源於巴基斯坦西北部、或巴基斯坦卑路支省各卑路支(Baloch)及帕坦(Pathan)部族。參《榮譽-壓制婦女的罪案、範式與暴力》(Lynn Welchman and Sarah Hossain,Honour: Crimes, Paradigms and Violence against Women)頁80。

4 Al-Hariri,頁23,引述自阿拉伯文著作《阿拉伯民族主義與伊斯蘭》(Abdul Aziz Al-Duri,Arab Nationalism and Islam)頁67。

5 可參考此處文章(http://www.answering-islam.org/Muhammad/Enemies/index.html)。

6〈伊斯蘭的阿拉伯特色〉,《接觸伊斯蘭》第7章(George Houssney,「The Arab character of Islam」,Engaging Islam)。

7 Ahmad Ibn Hanbal 5:75,Afifi Muhammad al-Saadiq,Fi fiqh al-mar'a al-muslima(貝魯特,1986),頁17

8 Kitab Al Adab,Abu Daud,5251(http://www.guidedways.com/book_display-book-41-translator-3-start-290-number-5240.htm

9 啟示錄12:9,20:2。

10 《破解伊斯蘭密碼》第七章(J. D. Greear,Breaking the Islam Code,chapter 7)。

11 創世記3:8-10。

12 聖經內容主要引述自中文和合本。

13 創世記3:7。

14 創世記3:23-24。

15 以賽亞書53章;路加福音1:26-38。

16 希伯來書5:1-7。據1:3,10我們知道,耶穌是神完美的代表,世界是藉著祂造的,祂兼具神與人的身分,可作兩者中保。

17〈恥辱文化的福音-範式轉移〉(Bruce Thomas,「The Gospel for shame cultures: a paradigm shift」,EMQ,1994年7月)。

18 耶利米書23:6。


這篇文章翻譯自Oskar的在線文章「The honourable way out of ‘honour killings’」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oskar/honor_killing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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