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耶穌基督需要接受約翰的洗禮?是否說明耶穌基督也有罪,自己需要先悔改?

分類:聯絡,答問
發佈於:2011-06-18, 週六
  • 關於耶穌基督的洗禮 :使徒約翰見證說︰這些的洗禮,乃是一種從神而來、對耶穌基督親自作的見證。「 作見證的原來有三、就是聖靈、水、與血這三樣也都歸於一。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神的見證更該領受了.(約翰 一書 5 : 8 , 9) 」
  • 耶穌基督所受的洗禮不止一種,而是三種
    • 一) 水的洗禮 (馬太福音 3 : 13 至 16 ) : 「當下耶穌從加利利來到約旦河見了約翰,要受他的洗。約翰想要攔阻祂說︰我當受你的洗,你倒上來我這裡來嗎?耶穌回答說︰你暫且許我,因為我們當盡諸般的義。於是約翰許了他。耶穌隨即從水裡上來 …. 」
      • 這水的洗禮是指耶穌基督在約旦河接受施洗約翰的洗禮。這是一種預備悔改、表示以悔改的 心、預備迎接新約(彌賽亞國度)來臨的洗禮。這不是表示耶穌基督有罪,要接受潔淨的洗。耶穌清楚的回答約翰說,這乃是要盡諸般的義禮而已。意思是看重、守 著、遵行神所吩咐的一切。在神面前,這是一種義行(申命記 6 : 25 )。而施洗約翰更知道,耶穌基督身分超越,根本不必受這洗。反倒是約翰自己,當接受祂的洗才對。所以起初約翰拒絕,也不敢為耶穌施洗。因為施洗約翰是個先 知,已察覺知道耶穌基督,就是那位「更大能力的那位」。
      • 「 我是用水給你們施洗、叫你們悔改.但那在我以後來的、能力比我更大、我就是給他提鞋、也不配.他要用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洗。 」(馬太福音 3 : 11 )
      • 雖然耶穌是無罪的基督(哥林多後書 5 : 21 ) , 無需悔改與認罪,但仍屈就這個洗禮,取代、認同了罪人的地位這個行動。目的是要在凡事上與弟兄認同(希伯來書 2 : 17 ) , 所以他受這個洗禮,是合乎義行的。這認同罪人的地位,亦更說明了,他將要進一步,在各各他山上,經歷更重要的血的洗禮「 ... 我所的喝的杯,你們能喝嗎?我所受的洗,你們能受嗎 … (馬可福音 10 : 38 )」。
    • 二) 聖靈的洗禮 (馬太福音 3 : 16 , 17 )︰「 .. 耶穌受了洗、隨即從水裏上來.天忽然為祂開了、祂就看見神的靈、彷彿鴿子降下、落在祂身上。從天上有聲音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 」。
      • 聖靈在耶穌基督身上的洗禮,是隨著祂接受水禮而來。目的是要顯給施洗約翰看,耶穌就是 神所指定的基督,神的兒子。受聖靈的洗禮與無限量的充滿,這是神為耶穌基督所作的另一個非常重要的見證,因為,人類歷史中,從來沒有一個像耶穌基督那麼有 能力,能行這麼多的神跡(約翰福音 20 : 30 , 31 ; 21 : 24 , 25 )。
      • 「 次日、約翰看見耶穌來到他那裏、就說、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這就是我曾說、有一位在我以後來、反成了在我以前的.因祂本來在我以前。我先前不 認識他.如今我來用水施洗、為要叫他顯明給以色列人。約翰又作見證說、我曾看見聖靈彷彿鴿子、從天降下、住在祂的身上。我先前不認識祂.只是那差我來用水 施洗的、對我說、你看見聖靈降下來、住在誰的身上、誰就是用聖靈施洗的。我看見了、就證明這是神的兒子。 (約翰福音 1 : 29 至 34 )
      • 聖靈的洗禮後,聖靈充滿在耶穌基督裡是無限量的,這使他站在人的地位上,能有能力勝過 撒旦一切的作為(路加福音 4 : 13 ) , 有一切的能力來醫病,趕鬼,行神跡,叫死人復活,傳天國的福音(使徒行傳 2 : 22 ),有一切的權柄,能力來作成,解決人類所有的問題。使徒彼得說︰這是神藉著聖靈的大能,將祂(耶穌基督)證明(見證)出來。
    • 三) 血的洗禮 (路加福音 12 : 50 ) : 「我有當受的洗,還沒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 ? 」 . 這「當受的洗」,必須和他的苦杯同看︰「 ... 我所的喝的杯,你們能喝嗎?我所受的洗,你們能受嗎 … (馬可福音 10 : 38 )」。主耶穌在客西馬尼園,曾求父神,若許可,請把這苦杯除去。猶太人常以杯來作為人生福禍的一種很重的表記(詩篇 16 : 5 ; 23 : 5 )。這一個苦杯,乃是主耶穌基督,預備像贖罪的羔羊,為世人背負罪孽,上十字架,受罪的咒詛,受痛苦而死在十字架上(哥林多後書 5 : 21 ;以 賽亞書 53 : 4 , 6 , 20 )。耶穌基督真的為世人的罪,身體受了巨大痛苦與死亡。經過了血與苦杯的洗,這是要滿足律法的要求︰「罪的工價乃是死(羅馬書 3 : 23 )。而耶穌基督的替罪、代死,這是歷史中真真實實的事︰ 「只是來到耶穌那裡,看見祂已經死了,就不打斷祂的腿。惟有一個兵,拿槍紮祂的肋旁,隨即有血與水流出來。看見這事的人就作見證,他的見證也是真的,並且 他知道自己所說的是真的,叫你們也可以信(約翰福音 20 : 33 至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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