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5:31及約翰福音8:14 - 耶穌 (爾撒) 為自己作證到底是真的麼?

分類:聯絡,答問
發佈於:2011-06-18, 週六
  • 耶穌 (爾撒) 在約翰福音5:31的話,引用神 (真主) 藉著摩西 (穆薩) 所頒佈的律法:申命記19:15 [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 在約翰福音5:25至37,耶穌 (爾撒) 指出他不單是一個人作見證,他有足夠的見證值得人相信和接受; 他的見證包括:
    • 施洗約翰 (葉哈雅)。
    • 父神。(約翰福音5:30,37,38;8:18;約翰一書5:9)
    • 他所作的事 (他所行的神跡) 。
  • 耶穌 (爾撒) 與父神是合一,分不開的,他們一起判斷。
  • 在約翰福音8:12,耶穌 (爾撒) 自稱是世界的光。但法利賽人不接受。
  • 在約翰福音8:14,耶穌 (爾撒) 是以他的身分證明他所說的話:
    • 他知道他從天上來。
    • 他知道他往哪裏去。
    • 耶穌 (爾撒) 明確表示他高過律法。(這暗示了他的神性。)
  • 他說的任何事,都不是出於推測。所以即使只有他為自己作見證,他的見證也值得人相信和接受。
  • 在約翰福音8:17,耶穌 (爾撒) 說 [你們的律法] ,是指以色列人在律法之下,而他自己不在律法之下 (因為他是神) ;但耶穌 (爾撒) 繼續說,即使按律法,他仍然有足夠的見證。
  • 約翰福音8:19指出:認識耶穌 (爾撒) 與認識神 (真主) 是等同的。
  • 約翰福音8:25耶穌 (爾撒) 再表達他神性的本質。
  • 約翰福音8:28耶穌 (爾撒) 預言他被釘十字架死和復活。
  • 總括而言,耶穌 (爾撒) 一方面指出律法的要求,就是需要兩個見證 (才可定案) 。但另一方面, 他指出由於他特殊 (神性) 的身分,他根本不需要其他見證, 但他沒有否定申命記那條律法仍然適用在人際關係上。
  • 耶穌 (爾撒) 達到律法的要求,即使他不需要這樣。
  • 作為神 (真主) ,他不需要在他以外的見證。
  • 唯有神 (真主) 高過神 (真主) 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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