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在聖經中是否容忍奴隸制度?

創建於1999年12月30日

【這是奴隸制度(Slavery)問題的延續。導讀和舊約論述見www.christianthinktank.com/qnoslave.html。】

新約/使徒世界(尤其是保羅)中的「奴隸」問題

現在,當我們談到新約的情況時,情況會變得複雜一些,但我們仍然要解答這個問題,「新約的奴隸制度(slavery)是怎樣的奴隸制度?」…

請記住,大多數人都以為,在保羅寫作的時代,羅馬帝國奴隸制度至少與新世界(New World)【西半球或南、北美洲及其附近島嶼】的奴隸制度一樣糟糕,同樣存在恐怖、不公正和暴行。如果我們要以「新約容忍奴隸制度」的名義對基督教的世界觀提出道德反對意見,我們就必須證明新約所說的「奴隸制度」等同於我們所理解的奴隸制度,我們還必須證明新約教導「容忍」(condone)這種做法。就舊約/《塔納赫》(Tanach)【包括《妥拉》(Torah)、《先知書》(Navim)《聖著作》(Ketuvim)】而言,我們看到兩種不同的「奴隸」制度大相徑庭,甚至不足以進行有意義的比較。在這裡,我們也需要對羅馬奴隸制度和新世界奴隸制度進行比較和對照,以確保我們沒有犯下模棱兩可的錯誤。

因此,我們的方法是,首先確定羅馬帝國在1世紀中葉的「奴隸制度」在多大程度上體現了後來新世界奴隸制度(巴西、加勒比地區和美國的)的壓迫特徵。

然後,我們會問,(根據一般的新約道德規範和世界觀)對此問題保羅筆下應該給出哪種類型的回應,以及在他的著作中實際出現了哪種類型的回應。【然後,我們就可以探討這一立場在多大程度上可被視為「容忍奴隸制度」—起初的反對意見。】

接下來,我們需要看一下是否有任何理論/神學概念和歷史事實可能會對這些回應產生影響,最後,我們再看一下有哪些證據表明早期教會在這方面採取的行動。

我們的研究順序是這樣的:

1.身份問題—新約時期羅馬帝國奴隸制度與新世界奴隸制度是否足夠相似,從而使反對意見發揮其常見的影響力?

2.鑒於新約「奴隸制度」的實際特徵,公元1世紀的基督徒本應如何回應?

3.我們在新約—尤其是保羅—的著作中看到了什麼樣的實際回應?

4.這在多大程度上可被視為典型反對意見中所表達的「容忍奴隸制度」?

5.哪些理論/神學概念(如耶穌的榜樣、基督裡的平等)和歷史情境(如公元1世紀的教會規模和政治關注度(visibility))可能對這種回應產生影響?

6.我們有哪些證據表明早期教會在這方面採取的行動?

……………………………………………

1.因此,我們的第一個話題涉及身份問題—新約時期羅馬帝國奴隸制度與新世界奴隸制度是否足夠相似,從而使反對意見發揮其常見的影響力?

已有資料明確表明,這兩種制度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最困擾現代人的方面—對奴隸的虐待,對奴隸的壓迫以及奴隸的未來前途。

我在這張對比圖中將內容進行了總結,並在下面舉出了其中每個爭論點的詳細內容:

問題

羅馬帝國

新世界

1

動機

社會地位

經濟優勢

2

淪為奴隸途徑

混合,大多是非自願

所有都是非自願

3

待遇

差異很大,取決於主人

差異很小,取決於主人

4

生存條件

農村,好壞參半;國內,良好

大部分都很糟糕

5

對主人的法律管制

中等水平

6

對奴隸的法律救濟

中等/高等水平

7

法定代理人地位

中等水平(例如,奴隸可以擁有自己的奴隸)

幾乎沒有

8

合法退出(奴隸身份)

常見/頻繁

幾乎從來不會

9

職業類型

範圍非常廣泛

中等範圍

10

社會地位

範圍非常廣泛

大部分非常低

11

與貧窮的自由勞動力相關的經濟困境

從較好水平到好很多

保持原狀或更糟

12

社會晉升機會

極佳

13

績效激勵

較正面(如經濟狀況、解除奴隸身份)多於負面(如懲罰)

大部分情況是負面且出於脅迫(如身體虐待)

1.動機(Motive)—這一範疇中的差異相當大。

  • l比起經濟剝削,羅馬的主人們更感興趣的是一種更穩固的生活方式: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土地所有者會以新世界奴隸主的資本積累的方式通過他們的所有物來獲取最大可能的利潤。生產的目的主要是為家庭和當地提供糧食,而不是生產農作物在競爭高度激烈的世界市場上出售,並自然而然地將利潤重複投資,以更進一步地提高投資效益和利潤率。此外,許多奴隸根本不直接參與初級生產。國內奴隸為其主人提供的服務往往與創造收入無關;事實上,國內奴隸往往是在消費財富而不是生產財富,而且,創造收入的人或者奴隸,比如田間工人、會計、住宅套房管理者、莊園主管家,甚至是看門人和紡織工,與那些只是為了滿足其主人的個人需要而保留的奴隸,比如廚師、臥房侍者、按摩師等是有區別的。」【HI:SASAR:1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 對於富有的羅馬人來說,動機基本上是為了地位—他們在同等地位的人眼中的形象:

「在許多現實生活情境中,可能同樣沒有什麼物質上的誘因去提出抗爭。例如,想像一下奴隸們在奧古斯都(Augustus)的妻子利維亞(Livia)這樣的人家的處境中結局會如何。首先,這種龐大的家庭規模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即奴隸主是一個非常富有的人,他總是能夠控制足夠豐盛的資源來維持供養一個家庭,反過來這種供養方式又在不斷公開宣告(強調)這位主人的聲望和富有。因此,對於組成羅馬社會和政治精英人群來說,蓄奴(slaveholdings)是一種競爭力展示的機制,也是一種彼此較勁的手段,讓家庭狀況以任何值得注目的明顯的方式惡化是沒有什麼意義的,這自然也就意味著,構成這種財產的奴隸—受制於影響整個社會的約束條件—可能永遠不會發現自己忍饑挨餓,沒有衣服穿,沒有地方住。」【HI:SASAR:102(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作家和制憲者(framers)認為,可以採取充足的社會和政治補救措施來遏制可能出現的弊端。一些例子突然呈現在腦海中。奴隸可以到指定的神殿尋求庇護,也可以請求第三方代表他進行干預。無論哪種補救措施,這種社會污名可能足以約束地位意識極強的主人的不端行為和冒犯行為。」【NDIEC7:195f(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7)】

「然而,與此相反的極端情況是,充當委派主管(ministratres)和隨身侍從(pedisequi)的家奴除了他們的日常服裝外,還有特殊的僕從制服或統一制服,在他們的主人希望顯擺自己的財富和品位的場合穿著,包括大量的珠寶飾品。」【HI:SASAR:87(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 有時,即使是做解除奴隸身份(manumission)(給予自由)【農奴,奴隸獲得自由的解放】這樣的事情,也是出於對地位問題的考慮:

「有些人放走奴隸(解除奴隸身份),是為了讓朋友對他們的慷慨和財富刮目相看;因為失去一個奴隸就牽涉到失去一筆資本投入,所以一個釋放了許多奴隸的人會顯得相當富有。」【HI:ATRD:191(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

2.淪為奴隸途徑淪—情況類似,但有顯著差異:

  • 新世界奴隸制度的奴隸來源是劫持活動(piracy)和自然生育—沒有人會為了提升社會地位、權力或財富而成為奴隸!
  • 羅馬帝國的奴隸來源:

羅馬的軍事征服(但在新約時期有所衰退):

「(奴隸)來源中經常提到集體(en masse)奴役被征服的敵人,這大概是公元前4世紀到公元前3世紀初羅馬人在意大利半島的軍事和政治影響不斷擴大時養成的習慣。」

—勁敵伊特魯里亞人(Etruscan)的城市維愛(Veii)(10,000名奴隸—整座城市)

—公元前256年圍攻迦太基(Carthage)(古代國家)境內的阿斯匹斯(Aspis)(20,000名奴隸)

—公元前146年對迦太基的第三次戰爭(55,000名奴隸)

—公元前25年對薩拉西人(Salassi)的阿爾卑斯(Alpine)部落的戰役(44,000名奴隸)

—公元198年帕提亞(Parthian)【亞洲西部古國,在伊朗東北部】戰爭中的泰西封(Ctesiphon)城(10萬名奴隸)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戰爭的俘虜都會自然而然地從被俘地點被運到羅馬中心地帶的集市上處置。有時,羅馬指揮官允許俘虜得以贖身,因此,如果俘虜的親友能夠支付必要的贖金,俘虜可能會很快重獲自由。同樣,俘虜也經常被當場賣給流動商販,或作為一種報酬或獎金分給部隊。」【HI:SASAR:33(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在公元66—70年的猶太戰爭中,約瑟夫斯(Josephus)告訴我們:

—2,130名婦女和兒童在雅法(Japha)被奴役

—加利利(Galilee)的提庇留(Tiberias)有30,400人被奴役

—耶路撒冷有97,000人被奴役

—700人被送往羅馬參加勝利遊行

加圖(Cato)「專門在戰俘還小的時候就買下他們,以便像幼犬或運動員一樣飼養和訓練他們。」(普魯塔克(Plutarch)【希臘歷史學家】,Cat.21.1)

「在古代,發動戰爭的目的往往是為了獲得勞動力,軍隊肆虐之後便是奴隸販子。有句格言總是不斷出現:『戰爭中被俘虜的人屬於征服者。』(亞里斯多德)(Aristotle)『戰爭鐵律把俘虜變成了奴隸。』(赫略多洛(Heliodorus)、斐洛(Philo))俘虜就像繳獲的戰利品(柏拉圖)(Plato),具有交換價值,除非被贖身,否則不會被釋放。」【TLNT(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TLNT):spiq,427】

參見彼得後書2.19:「因為人被誰制伏,就是誰的奴僕。」

參見羅馬書7.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2.自然生育:

凡爾納(Vernae)【在家中出生的奴隸】的意思是指那些生來就是奴隸的人,通常被優先委任重要任務。他們更「昂貴」(例如嬰兒期和兒童期的花費),但往往不是「麻煩制造者」。

「但是,生兒育女可以給奴隸帶來某些實際好處。科魯梅拉(Columella)認為,女奴生兒育女應該得到獎勵,他說,他自己就曾讓一個有三個孩子的母親停工,還讓一個有三個以上孩子的母親也獲得了自由。」【HI:SASAR:34(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3.從遺棄(Exposure)(意圖殺嬰)中實施救助:

「斯維都尼亞斯(Suetonius)文集中收錄的另一位文學教授也曾是奴隸,他就是麥里梭(C. Melissus),他是一位在奧古斯都時代大放異彩的教師和作家,他曾經接受過奧古斯都本人的委託。但麥里梭並非凡爾納【在家中出生的奴隸】。他的親生父母都是自由身(free people),但他在繈褓中就被遺棄,在父母拋棄他之後,他被一個人領回,並以奴隸身份長大。在社會的各個階層,無論是因為貧窮還是因為擔心繼承人過多而給遺產分配工作造成不必要的負擔,嬰兒被遺棄是羅馬世界廣泛存在的事實現象。但是,由於那些選擇救助棄嬰的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地將他們作為奴隸撫養,因此,遺棄的嬰兒也是補充奴隸供應的另一種重要手段。基督教辯論家特土良(Tertullian)(Apol. 9.7)譴責異教徒拋棄他們的孩子,任憑他們死於寒冷、饑餓或被狗吃掉。」【HI:SASAR:3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4.國際貿易:

「因此,羅馬商人似乎不斷穿越橫跨地中海的蛛網狀貿易路線,從當地強大而遙遠的統治者那裡尋找奴隸,這些統治者願意用俘虜,甚至他們自己群體中的弱小成員,與商人攜帶的物質商品進行交換。」【HI:SASAR:37(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5.劫持活動:

「最後,必須承認羅馬勢力範圍內的劫持活動是產生新奴隸的主要手段。在羅馬中心時期初期,基利家(Cilicia)的劫持活動已經因其綁架和拐賣活動的規模而臭名昭著:據說,公元前2世紀初,他們在提洛斯(Delos)島上放下了他們的受害者,因為他們知道羅馬商人在那裡等著接收他們,這裡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奴隸被販賣。然而,一件來自古代晚期的證據—一份新發現的奧古斯汀(Augustine)的信件—形象生動地表明劫持活動所涉及的內容,這表明在公元5世紀初,劫持活動仍然是地中海地區的一大禍害。奧古斯汀在他的信件(Epistulae 10*)中提到,在北非沿海地區,特別是在希波城(Hippo Regius)【阿爾及利亞城市安納巴(Annaba)的古名】地區,存在著可怕的流動奴隸販子(mangones),尤其是加拉太人(Galatians)已經以此為生,他們把被獨立掠奪者俘虜的生而自由的人作為奴隸買下來,這些掠奪者從沿海進入偏遠的鄉野村莊,發動突襲,目的是追捕和綁架盡可能多的受害者。有謠言說,在一個村莊裡,他們在殺害了所有男人之後,又帶走了那裡所有的婦女和兒童。奧古斯汀繼續說,一些當地人與入侵者勾結:有一個女人專門從事內部少女的秘密生意;有一個男人(還是個基督徒)賣掉了自己的妻子為奴,因為他更喜歡手握現金;還有一些貧困的父母賣掉了自己的孩子,因為他們需要現金。奧古斯汀說,基督徒群體的做法是用自己的資金盡可能多地贖回被綁架的受害者,在最近的一次事件中,加拉太人正在裝船或準備裝船的120名『奴隸』得救了。但這種貿易本身利潤豐厚,以至於那時還有一些擁護者想要為奴隸販子討回被領會的受害者,因此他們的安全受到了真正的威脅。這是一個令人絕望的局面,這種現象在整個羅馬中心時期肯定也並不罕見。」【HI:SASAR:37f(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6.實際上,有些人出於不同的原因而將自己賣身為奴:

「有些野心勃勃的人也這樣做(賣身為奴),希望成為貴族或帝國寶藏的管家。在我看來,這就是阿卡迪亞(Arcadian)貴族家庭的後代子孫、叱吒風雲、富可敵國的帕拉斯(Pallas)的故事,他賣身為奴,以便能被皇室家族的一個女人收為管家,最後成為革老丟(Claudius)皇帝的財政大臣和幕後的心腹謀士(eminence grise)【灰色顯貴:在幕後操縱事務的有權勢但不出面的人】。」(《私生活史》(A History of Private Life),第55頁)

「更有甚者,法律本身也可能造成這種情況,使人對自由身(free)和奴隸的區別產生懷疑。我們該如何看待這樣一種完全可能的情況,比如哥哥是奴隸,而弟弟是生來自由的,因為父親在此期間釋放了他們的母親,也就是他的奴隸?這樣,哥哥不僅是父親的奴僕(servus),而且在父親死後可能成為弟弟的財產。或者,我們該如何看待那些自願成為奴隸的原本自由的人,一邊極端的情況是,為了有資格擔任重要的管理職務,另一邊極端的情況(這種情況更為常見)是因為他們是為了生存而淪落到出賣自己的不幸的可憐人?」【HI:TR:168(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政府服務並不是唯一為奴隸提供這種機會的領域。那些受雇於企業或大戶人家進行日常管理的人也有同樣甚至更多的機會,特里瑪律基奧(Trimalchio)就是在這種職位上起家的。在這種職位上工作的奴隸如果積累了足夠的資金作為投資資本,他們不僅可以為主人工作,還可以與主人一起合作:他們可以成為主人的交易夥伴、同為不動產股份持有者等等。這種職位是出人頭地的可靠途徑,以至於前景黯淡的自由的人會為了有資格獲得這種職位而賣身為奴。作為羅馬臣民生活在被征服的土地上的自由的人會認為,通過這樣做,他最終會獲得奴隸身份的解除,並隨之獲得公民身份。」【HI:ELAR:61(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

3.待遇—更加多種多樣:

「富裕的私人家庭也雇用大量奴隸,如護士、家庭教師、教員、轎夫、書記員、廚師、園丁、洗碗工、清潔工、髮型師、理髮師、管家、洗衣女工、女裁縫等。一個富翁或富婆擁有幾個奴隸並不罕見。羅馬大戶人家中奴隸的處境可以堪比18或19世紀英國大戶人家中僕人的處境。奴隸的待遇因主人的性情而異。…由於奴隸所有權涉及到資本支出,人們可能會期待奴隸主通過保持奴隸健康來維護他們的投資。然而,奴隸的待遇卻因主人或女主人的性情和個性不同而大相徑庭。有些主人比其他主人更殘忍或更粗心。不過,一般來說,在私人家宅裡工作的奴隸要比在農場和牧場或工廠和礦山工作的奴隸受到更好的對待。此外,出生在主人家的奴隸可能比從外國帶到羅馬的奴隸受到更好的對待。例如,來自希臘或埃及等『開化』地區的奴隸相比來自高盧或德意志等『未開化』地區的奴隸被買去從事農場、工廠或礦山工作的可能性要小很多…因此,城市奴隸通常比農場奴隸生活得更好。實際上,在羅馬喜劇中,對行為不端的城市奴隸經常發出的威脅是:『我會把你送到農場去幹活!』」【HI:ATRD:170—171(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

「學者們經常指出,農村奴隸與城市奴隸之間存在本質區別,特別是後者在主人的家中工作。這一觀點似乎是正確的:在斯巴達克斯(Spartacus)領導的奴隸大起義中,農村地區的奴隸奮起反抗,但城市地區的奴隸似乎很少或根本沒有反應。這是可以理解的。農村勞役的奴隸大多從事苦役。」【HI:TR:141(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生活在塞維里(Severi)時代的法學家保盧斯(Paulus)和烏爾比安(Ulpian)等人指出,奴隸必須根據其等級獲得食物和衣物。」【HI:TR:14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在羅馬帝國,皇帝的奴隸和(由奴隸解放出來的)自由民(freedmen)【法律上解除了奴役的人】所扮演的角色類似於法國歷史上考伯特(Colbert)或富蓋(Fouquet)等傑出皇室大臣和顧問所扮演的角色。我們可以稱之為職員(functionaries)或官僚(bureaucrats)中的大多數人也是帝國的奴隸和自由民:他們負責處理他們的王族主人的家務雜事。在這個層面與之相對的是從事農業勞動的奴隸。可以肯定的是,『種植園奴隸制度』和斯巴達克斯起義的時代屬於遙遠的過去,羅馬社會並不是建立在奴隸制度基礎之上的。」【HPL:5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PL)】

「奴隸的待遇真的是千差萬別,取決於他們的職業和主人。嚴厲的奴隸待遇往往是被克制的,因為奴隸是一種投資,奴隸(身體或智力方面)的表現受損可能會帶來經濟損失。」【HI:HLAR:342(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LAR)】

「因此,如果不立即承認羅馬奴隸制度中極大的多樣性(diversity)和可變性(variability),就無法理解羅馬奴隸制度,任何定義其總體特點的嘗試都必須不斷考慮到意料之外和不尋常的情況。」【HI:SASAR:4(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在羅馬,享有最高地位等級的奴隸是像革老丟·伊特魯斯庫斯(Claudius Etruscus)的父親那樣的奴隸,他們隸屬於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勢的奴隸主,在羅馬帝國的統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的地位使他們通常能夠娶法律地位優越的婦女為妻,即獲得自由或甚至生而自由的婦女。他們中的許多人生活在相對安全的物質環境中,享有其他人可能會憎恨的財富和權力。他們自己往往也是奴隸主。」【HI:SASAR:70(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與後來的奴隸社會一樣,羅馬世界奴隸的物質生活一方面取決於奴隸的職能、地位和與主人的關係,另一方面取決於主人履行對其奴隸的物質義務的責任程度。」【HI:SASAR:89(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根據《文摘》(Digest)中關於奴隸主在他們—奴隸主—死後為奴隸的福利所做的安排的證據,我們必定推斷出,許多男人和女人非常認真地對待他們的物質責任。例如,一位奴隸主在遺囑中規定,一位繼承人必須為奴隸神廟守護者(slave temple guardians)提供支援,內容如下:『我要求並強加給你遺囑信託(afidei commissum),按照我的過往,給我留下看管神殿的每個隨身侍從每月提供食物,供應補給,每年提供固定數量的衣物』(Dig— 34— I. I 7)。另一個人在遺囑中釋放了他奶媽的孫子,每年為他提供現金津貼,並將他自己的奴隸妻子和孩子的所有權授予他,以及『他生前習慣為他們提供的東西』(Dig— 34.1—20 pr.)。這種對奴隸或前奴隸的慷慨一點也不特別:眾所周知的蘇米烏斯遺囑(Will of Dasumius)中就有所謂的膳食安排(alimentary arrangements),如前所述,小普林尼(younger Pliny)也在他的遺囑中規定在他死後要供養他的一百名自由民。」【HI:SASAR:99(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在許多現實生活情境中,可能同樣沒有什麼物質上的誘因去提出抗爭。例如,想像一下奴隸們在奧古斯都(Augustus)的妻子利維亞(Livia)這樣的人家的處境中結局會如何…其次,利維亞的家庭雇員提供了許多服務,這些服務不僅提供給主人及其直系親屬,而且還提供給組成這個大家庭的奴隸(以及自由民和自由婦女(freedwomen)):廚師、宴會服務員和麵包師、漂洗工、秤羊毛工、縫紉工、織布工和制鞋工、護士、教師、助產士和醫生—這些都是職員,他們的勞動為整個家庭的物質繁榮做出了貢獻。」【HI:SASAR:102(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有許多希臘和羅馬的奴隸—礦井裡或廣闊牧場上的奴隸—過著與巴西蔗糖種植園或美國南部棉花種植園的奴隸一樣無望和充滿艱辛的生活。但是,在羅馬帝國時代,也有許多許多人成功擺脫了奴隸制度,攀登上社會階梯,有的甚至達到了頂峰。」【HI:ELAR:64(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

「囚犯工廠(workhouses)裡的奴隸是否被小心翼翼地套上了腳鐐…管理者是否未經授權就用鏈子鎖住或釋放了任何人…這不僅要詢問被關押者,還要詢問那些沒有戴枷鎖的奴隸—他們更值得相信—他們是否得到了他們應得的待遇,這需要親自品嘗他們的飲食品質,要檢查他們的衣服、手套和襪套才知道。更重要的是,應該經常給他們機會,讓他們對那些殘酷或不誠實對待他們的人進行投訴。」選自公元1世紀中葉撰寫農業書籍的科魯梅拉。【HI:ELAR:27(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

4.生存條件:

「在羅馬帝國,皇帝的奴隸和(由奴隸解放出來的)自由民(freedmen)【法律上解除了奴役的人】所扮演的角色類似於法國歷史上考伯特(Colbert)或富蓋(Fouquet)等傑出皇室大臣和顧問所扮演的角色。我們可以稱之為職員(functionaries)或官僚(bureaucrats)中的大多數人也是帝國的奴隸和自由民:他們負責處理他們的王族主人的家務雜事。在這個層面與之相對的是從事農業勞動的奴隸…這些奴隸在奴隸監工或管家的授權下住在宿舍裡,他們的正選妻妾為所有奴隸準備膳食。斐洛斯特拉圖斯(Philostratus)講述了一個謙遜的釀酒人的故事,他因為養活幾個奴隸花費太大而甘願獨自照料葡萄園。」【HPL:5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PL)】

「在羅馬,享有最高地位等級的奴隸是像革老丟·伊特魯斯庫斯(Claudius Etruscus)的父親那樣的奴隸,他們隸屬於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勢的奴隸主,在羅馬帝國的統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的地位使他們通常能夠娶法律地位優越的婦女為妻,即獲得自由或甚至生而自由的婦女。他們中的許多人生活在相對安全的物質環境中,享有其他人可能會憎恨的財富和權力。他們自己往往也是奴隸主。」【HI:SASAR:70(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瓦羅(Varro)認為(R. 1.19.3),農村的奴隸經常飼養牲畜,或多或少都是他們自己的牲畜,用來補充口糧,而只有麵包和橄欖的田間勞作者則可以盡可能多地採集他們想吃的野菜。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廚房菜園裡都出產各種各樣的蔬菜—洋蔥和萵苣、甜菜和洋薊、豌豆和豆類—這些蔬菜不僅能提供額外的食物,還能通過出售剩餘的蔬菜獲得額外的現金。」【HI:SASAR:83(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也就是說,大多數家奴與他們的主人住在同一屋簷下。在住宅區內,富裕的主人,例如普林尼(Pliny)(Ep 7.27.12—14),當他想保持自己的隱私時,可以把自己與奴隸住所隔離開;但奴隸住所與主人的生活空間絕對分開,就像在德意志部落中一樣,是很奇怪的。」【HI:SASAR:84(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5.對主人的法律管制—這是一個差異巨大的領域:

    • 奴隸主必須對虐待奴隸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某些奴隸主因為厭惡為他們提供醫療服務,就把生病和疲憊不堪的奴隸遺棄在埃斯庫拉庇烏斯(Aesculapius)島上。革老丟下令給予所有被遺棄的奴隸自由。如果他們痊癒了,也不得將他們交還給主人。他還下令,任何人如果選擇殺死奴隸而不是遺棄他,都將以謀殺罪名被逮捕。」(斯維都尼亞斯,《列王史傳:革老丟》(Lives of the Caesars: Claudius)25)

    • 奴隸主不得「處決」奴隸,也不得強迫大多數奴隸從事某些低級「職業」。

「哈德良(Hadrian)禁止主人殺害奴隸;對奴隸的死罪指控應通過官方法庭處理,必要時由這些法庭執行死刑。他禁止主人在沒有首先提供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將男女奴隸賣給皮條客或角鬥士馴獸師。…他禁止私人監獄。」(《皇史六家》(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Aelius Spartianus, The Life of Hadrian) 18.7—1 1)

「奴隸主隨意虐待奴隸的自由便利一系列法律而減弱,例如,這些法律規定殺人的奴隸主要承擔殺人罪,宣佈禁止閹割行為,並將奴工監獄(ergastula)【囚禁農奴的地牢】定為非法;通過承認庇護權以及向地方行政官(magistrates)和總督(governors)申訴,帝國時代的奴隸受害者開始有了一些針對奴隸主虐待行為的依法補償手段。」【HI:SASAR:171(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 在帝國更廣闊的土地上,地方法律往往限制奴隸主:

「在雅典法律中,奴隸被認為是主人的私有財產,主人可以隨意處置,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才會干預主奴關係。然而,在希臘化王國,情況發生了變化。越來越多的人認為主人和奴隸都是國家的臣民,國家開始干預主奴關係。例如,在托勒密王國(Ptolemaic kingdom)就有下面的干預行為:(a)廢除奴役行為;(b)禁止在未經國家批准的情況下給奴隸打上烙印或將其賣到海外;(c)對賣掉的奴隸或家中出生的奴隸進行登記,並向他們徵收稅款;(d)對揭發主人違反某些皇室法令行為的奴隸給予自由;(e)給予在某些神殿避難庇護權。」【NDIEC7:169(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7)】

「皇室法令(diagramma)會對法律程式進行干預,有可能使某些類型的奴隸免於起訴,例如國家奴隸,也就是屬於官員的奴隸或從事重要職業的奴隸。」【NDIEC7:172(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7)】

「換句話說,國家干預主奴關係是為了限制和抑制懲罰行為。」【NDIEC7:17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7)】

    • 這種趨勢始於新約時代:

「的確,從公元1世紀起,就開始通過有助於改善奴隸處境的立法。」【NDIEC6:51】

    • 羅馬法律實際上授權奴隸主將奴隸的地位提高到自己的繼承人之上!

「事實上,羅馬法律允許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以使被收養的(因此也是被釋放的)奴隸受益…」【HI:TR:144(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 主人必須按照等級供養奴隸:

「生活在塞維里(Severi)時代的法學家保盧斯(Paulus)和烏爾比安(Ulpian)等人指出,奴隸必須根據其等級獲得食物和衣物。」【HI:TR:14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 如果一個奴隸逃到了皇帝的畫像前,他就被允許更換主人—提庇留針對富有的主人擴大了這一規定!

「最終,提庇留的一項法令保證為帝王肖像旁的僕人提供庇護,不僅是在公共場所,在私人住宅中也是如此。」(塔西佗(Tacitus),《編年史》(Annales)3.36)【HI:TR:162(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 這種對奴隸生存環境的改善很早就開始了,並持續了整個早期教會時期:

「保護奴隸免受主人暴力的措施:限制酷刑,關於奴隸被定罪與野獸搏鬥的規定;禁止殺害無勞動能力的奴隸(革老丟),然後是禁止殺害任何奴隸(哈德良);給予因生病而被主人遺棄的奴隸自由。在第2和第3世紀,這種保護性立法得到了加強,越來越多地考慮到奴隸的家庭紐帶,並在奴隸成為司法爭議的對象時支援他獲得解放。」【HI:TR:163(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 即使是性剝削(sexual exploitation)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如此一來,人們非常敏銳地意識到奴隸面臨的性危險。即使是奴隸監工也可能構成威脅。然而,由於所有權或控制權(proprietary rights)是絕對的,因此如果奴隸主本人虐待他們的奴隸,法律沒有任何辦法阻止他們。因此,一方面需要維護所有權,另一方面又需要懲罰強姦等明顯的不公正行為,從而兩者之間形成了一種矛盾。安敦尼·庇護(Antoninus Pius)皇帝(Dig. i.6.2)針對包括性虐待在內的虐待奴隸案件下達的一項指令就體現了這種窘境,該指令建議,當相關的奴隸被出售給新的家庭:『主人對奴隸的權力當然不應受到侵犯,也不得減損人的任何合法權利。但是,針對野蠻暴行,使人饑餓或不可容忍的不法行為,那些提出有根據的申訴的人不會被剝奪依法補償。』後者包括不法性行為(impudicitia),這符合主人的利益。」【HI:SASAR:49(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 法庭經常支持奴隸反對主人:

「但是這【烏爾比安的裁決】表明,在某些情況下,法律的實施可能對奴隸有利。事實上,有相當多的證據表明,法律判決經常有利於那些因不利因素而無法獲得解放(manumission)的奴隸,其執行原則是自由權優先(favor libertatis),即在對自由的要求並不明確的情況下,給予奴隸『疑點利益』(benefit of the doubt)【疑點利益:對某人或某事持懷疑態度時,給予其有利的解釋或評判的優勢】。」【HI:SASAR:162(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自由權優先的原則由來已久,也許就像有條件的解放的慣例一樣,與十二銅表法(Twelve Tables)一樣古老。當然,在公元19年,猶尼亞派特羅尼亞法(lex Junia Petronia)規定,當在一場爭取自由的訴訟中,法官們的意見平分秋色時,應支持自由。」【HI:SASAR:162(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6.對奴隸的法律救濟:在新世界奴隸制度中幾乎不存在,但在新約時代卻很重要

    • 奴隸可以代表自己提起訴訟(尤其是在受到攻擊/虐待的情況下):

「在古埃及(GR Egypt)的法律中,奴隸可以擁有財產,可以參與法律事務,如借貸、租賃或服務(paramone)合同…奴隸還可以代表主人進行商業貿易,如借貸、銷售、開具收據等…在訴訟方面,奴隸在古埃及法律中也不僅僅被視為客體。例如,在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問題上,奴隸可以提起訴訟(即起訴),並代表自己或代表他人行動…在這個情況中,奴隸不僅似乎與某個村民簽訂了合同,而且在遭到同樣這個村民的襲擊和搶劫時,還對他提出了起訴。」【NDIEC7:16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7)】。

    • 各種國家認可的合法權利在帝國各地都有體現:

「在雅典法律中,奴隸被認為是主人的私有財產,主人可以隨意處置,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才會干預主奴關係。然而,在希臘化王國,情況發生了變化。越來越多的人認為主人和奴隸都是國家的臣民,國家開始干預主奴關係。例如,在托勒密王國(Ptolemaic kingdom)就有下面的干預行為:(a)廢除奴役行為;(b)禁止在未經國家批准的情況下給奴隸打上烙印或將其賣到海外;(c)對賣掉的奴隸或家中出生的奴隸進行登記,並向他們徵收稅款;(d)對揭發主人違反某些皇室法令行為的奴隸給予自由;(e)給予在某些神殿避難庇護權。」【NDIEC7:169(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7)】

    • 即使是羅馬的精英階層也知道奴隸的法律救濟,並認為這種法律架構足以遏制對奴隸的虐待!:

「作家和制憲者(framers)認為,可以採取充足的社會和政治補救措施來遏制可能出現的弊端。一些例子突然呈現在腦海中。奴隸可以到指定的神殿尋求庇護,也可以請求第三方代表他進行干預。無論哪種補救措施,這種社會污名可能足以約束地位意識極強的主人的不端行為和冒犯行為。同樣,國家本身有時也會干預主奴關係。例如,奴隸可以告發主人的某些罪行(違反特定的皇室法令),從而獲得自由。塞內加(Seneca)在《論施恩與受惠》(De Beneficiis)3.20中說到:因為我們既不能命令一切,也不能強迫奴隸服從一切。他們不會聽從違背公共利益的命令列事;他們不會助紂為虐。」【NDIEC7:195f(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7)】

    • 奴隸甚至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真正尋求自由(而不是像避難的情況下那樣簡單地轉移所有權):

「一個重要的政治和軍事轉捩點發生在馬留(Marius)身上,他被任命為非洲戰爭的指揮官,限制徵召志願者參加公元前107年的戰役,從而向最貧窮的公民開放軍團軍銜…軍隊成了赤貧者獲得社會晉升的工具。早在同盟戰爭(Social War)時期,就有21,000名奴隸被釋放,與同盟軍戰鬥,後來蘇拉(Sulla)和龐培(Pompey)對類似形式的招募幾乎沒有顧慮,尤其是在需要緊急的時候,這種情況經常發生。有些時候,奴隸甚至可以不服兵役而獲得自由。因此,在凱撒(Caesar)死後,繼承權力的三執政官(triumvirs)【三頭同盟】公佈了一份被宣佈為不法之徒的政敵名單,承諾獎勵任何提供有關他們的情報或殺死他們的人,並承諾給予這樣做的奴隸自由。因此,和其他被剝奪繼承權的群體一樣,奴隸們發現,為政治領袖服務是一種比大規模叛亂更有效的擺脫當前狀況的方法。」【HI:TR:154f(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 奴隸可以通過完全被認可的庇護制度實現所有權的轉移(強迫更換主人):

「如果因為主人的殘忍或嚴厲而【這神殿中】尋求庇護,奴隸將被出售,價錢要支付給主人。干預的理由已經給出,也就是說,為了國家的利益,任何人都不能濫用自己的財產。」(見查士丁尼(Justinian),《法學階梯》(Institutes)1.8.1)

「在這個【逃離】過程中,他可能希望迷失在大城市的亞文化中,或者在另一個地區找到工作,也可能訴諸強盜土匪的作為。要不然,他可以尋求有社會地位的人的幫助,找人支援自己的事業,或者在相稱的神殿(後來是教堂或修道院)尋求庇護,讓那裡的祭司決定他的命運。」【NDIEC6:58】

「最終,提庇留的一項法令保證為帝王肖像旁的僕人提供庇護,不僅是在公共場所,在私人住宅中也是如此。」(塔西佗(Tacitus),《編年史》(Annales)3.36)【HI:TR:162(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 他們還可以對主人的各種虐待行為提出法律申訴:

「一個令人深思的事實是,在奧古斯都設立行政長官(prefect)【監督官】一職後,城市監督官的職能之一就是聽取奴隸們的控訴,奴隸說由於主人造成的原因,他們正在忍饑挨餓。」【HI:SASAR:100(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如此一來,人們非常敏銳地意識到奴隸面臨的性危險。即使是奴隸監工也可能構成威脅。然而,由於所有權或控制權(proprietary rights)是絕對的,因此如果奴隸主本人虐待他們的奴隸,法律沒有任何辦法阻止他們。因此,一方面需要維護所有權,另一方面又需要懲罰強姦等明顯的不公正行為,從而兩者之間形成了一種矛盾。安敦尼·庇護(Antoninus Pius)皇帝(Dig. i.6.2)針對包括性虐待在內的虐待奴隸案件下達的一項指令就體現了這種窘境,該指令建議,當相關的奴隸被出售給新的家庭:『主人對奴隸的權力當然不應受到侵犯,也不得減損人的任何合法權利。但是,針對野蠻暴行,使人饑餓或不可容忍的不法行為,那些提出有根據的申訴的人不會被剝奪依法補償。』後者包括不法性行為(impudicitia),這符合主人的利益。」【HI:SASAR:49(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 除了法律權力,奴隸還擁有一定的經濟權力。奴隸除了可以而且確實在許多商業冒險中與主人成為合夥人之外,還有能力(通過不服從)損害以自己為代表的主人的投資,並且有權力(也使用這份權力)通過偷竊和蓄意破壞來減少主人的利益。奴隸主認識到這種權力,並在實際情況中受到這種權力的制約。

「奴隸通常是主人除土地投資外最大的投資。如果逃跑的奴隸找不回來,主人的損失可能會很大。即使找回,損失也可能不小。主人不僅要面對轉售價值降低的問題(買賣合同中包含有關奴隸逃跑傾向的條款),而且還可能要承擔尋找和逮捕逃跑奴隸的相關費用。」【NDIEC6:57】

「奴隸的不服從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有最激烈的,如奴隸叛亂和謀殺主人,也有較隱蔽的,如幹活粗心大意和消極怠工。毫無疑問,不服從命令的頻率和類型是相關的;可以合理地推斷,越是極端的不服從命令的行為,發生幾率越少,越是隱蔽的不服從命令的行為,發生幾率越頻繁。」【NDIEC6:57f】

「根據《文摘》中的信息判斷,羅馬立法者認為奴隸試圖自毀是司空見慣的事。當奴隸被出售時,民政官(aedilician)【埃迪爾,古羅馬的一種官職,負責市政管理、公共建築和市場監管等】法令要求賣方聲明奴隸是否曾試圖自殺(Dig.21.1.1.1)…」【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112】「法學家們想起了阿普列尤斯(Apuleius)筆下的盜賊,他們用『家庭盜竊』(domestic thefts)一詞來指代這種偷竊行為,這些不端行為微不足道,不足以成為起訴的理由,但其總體影響肯定會對奴隸主造成損害。」【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116】「識字的奴隸能夠偽造記錄和檔,從而對主人不利。」【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116】「怠忽職守、怠惰、撒謊、狡辯、偷竊、造成損害、裝病—在嚴格的事實層面上,這些類型的奴隸行為都是證據確鑿的。」【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117】「羅馬奴隸主不時承認,他們的奴隸行為『惡劣』是因為他們受到的待遇,而不是因為他們固有的品格缺陷。人們承認,主人的威脅性言語可能會迫使奴隸逃跑,分管人(dispensator)可能會因為需要食物而侵吞,奴隸可能會為了逃避酷刑而撒謊,表面上的貪婪可能與奴隸的饑餓有關。兇殘、畏懼、剝奪—這些都是羅馬世界主奴關係記錄中反復出現的元素,務實明智的奴隸主可以看到,不公正會引起怨恨。」【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124】

7.法定代理人地位(以及經營自主權)—這裡也存在巨大差異:

    • 他們可以擁有財產、資金借貸、租賃土地、提供服務合同:

「在古埃及(GR Egypt)的法律中,奴隸可以擁有財產,可以參與法律事務,如借貸、租賃或服務(paramone)合同…奴隸還可以代表主人進行商業貿易,如借貸、銷售、開具收據等…」【NDIEC7:16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7)】

「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奴隸在這些財產的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監督財產的開發,處理錢財,甚至耕種從主人那裡租來的土地。因此,除了傳統的農場監督(vilici)之外,他們只是執行主人旨意的代理人,還出現了另一種耕種監督,他們自己負責管理土地,支付一定的費用,他們可以自己耕種土地,也可以把土地分成小塊租給奴隸。一般來說,對主人財產的監管委託給在城市和鄉村工作的有一整套等級體系的財務代理人,他們執行主人(dominus)【財產所有人】的意願,我們可以從銘文中了解到他們—財務官(procuratores)、執行人(actores)、分管人(dispensatres)、管窖人(cellarii)、司庫(arcarii)等。「【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5】

    • 許多城市僕人擁有極大的經營自主權,他們作為他們主人的代表簽訂法律合同(有時對自己有利):

「首先,一些城市奴隸擺脫了所有直接的、永久性的控制,他們的主人讓他們負責為自己的利益管理一系列生意—商店或工藝品經營。這些奴隸享有的自主權在鄉村地區是絕無僅有的,也許牧羊人的情況除外。」【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42】

「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奴隸在這些財產的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監督財產的開發,處理錢財,甚至耕種從主人那裡租來的土地。…一般來說,對主人財產的監管委託給在城市和鄉村工作的有一整套等級體系的財務代理人,他們執行主人(dominus)【財產所有人】的意願,我們可以從銘文中了解到他們—財務官(procuratores)、執行人(actores)、分管人(dispensatres)、管窖人(cellarii)、司庫(arcarii)等。」【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5】

「城市環境也發生了類似的變化。有一些特別類型的城市奴隸,如管理房主出租物業的管理人(insularii),以及越來越多的醫生和知識份子。但更普遍的是,制造業的生產模式在城市和鄉村都在衰落。允許奴隸工匠自主活動已成為一種慣例,主人依靠管理財務官(institutores)(通常是奴隸)管理工廠、監督商品買賣、處理貸款、安排運輸等。正如在鄉村地區一樣,這些做法可能並不是絕對新的事物,但當它們變得普遍時,就有了新的含義。」【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5f】

「在羅馬帝國,皇帝的奴隸和(由奴隸解放出來的)自由民(freedmen)【法律上解除了奴役的人】所扮演的角色類似於法國歷史上考伯特(Colbert)或富蓋(Fouquet)等傑出皇室大臣和顧問所扮演的角色。我們可以稱之為職員(functionaries)或官僚(bureaucrats)中的大多數人也是帝國的奴隸和自由民:他們負責處理他們的王族主人的家務雜事。」【HPL:(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PL)55】

「在羅馬人當中,特別是在我們所討論的羅馬帝國的繁榮時期,奴隸們享有越來越多的機會過上舒適的生活,同時也在爭取獲得自由。這是因為在這些年裡,企業和政府官僚機構的規模和冗雜機制大大增加,文職工作的數量也相應增加。由於土生土長的羅馬人對貿易或商業毫無興趣(除了投資於貿易或商業之外),對日常的案頭工作也不屑一顧,因此他們把相關的工作交給奴隸去做,而且,由於他們慷慨地給予奴隸解放,特別是在他們的辦公室和家中工作的奴隸,文職奴隸工人可以相當確定他們最終會獲得解放。…在整個羅馬帝國,奴隸是城鎮和城市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而在羅馬,他們則是皇帝官僚機構的各級工作人員:他們屬於國家公務員。那些表現出令人滿意的能力的人可以在30到35歲時獲得解放;解放之後,他們將作為自由民繼續履行職責…在帝國的行政機構中,這些途徑一直通向最高層,通向今天由部門主管甚至內閣部長擔任的職位。在革老丟統治時期,自由民帕拉斯(Pallas)擔任財政部長,另一名自由民納西索斯(Narcissus)擔任國務大臣。兩人都利用職務之便中飽私囊,富可敵國…」【HI:EL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60】

    • 他們自己也可以擁有奴隸(奴隸也可以擁有奴隸!):

「少數富有的(或至少是富裕的)奴隸在被解除奴隸身份之前,建立了一個忠實還原主流結構的傳承遺產。他們自己可以擁有奴隸—代管人(vicarii)—這些奴隸作為財務官(procuratores)或管理財務官(institutores)管理奴隸的所持股份,就像這些奴隸管理他們主人的所持股份一樣。法律規定,這些奴隸的奴隸屬於奴隸(前者),而不是奴隸的主人,奴隸與其代管人之間的關係以一個自由人與其奴隸之間的關係為藍本…但代管人也可能屬於享有特權的少數奴隸,他們自己的私產(peculium)【賦予奴隸對個人財產的限時支配權】可能包括奴隸,即屬於代管人的代管人。奴隸世界中這些層層遞進的關係是奴隸精英社會整合政策取得成功的最好證明。」【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9】

「雖然木西斯·斯庫拉努斯(Musicus Scurranus)自己就是奴隸,但他也有自己的私人奴隸隨從(retinue),他的碑文實際上還記載了16名隨從的姓名和職務,只有一個例外。其中包括一名商業代理人、一名會計、三名秘書、一名醫生、兩名侍從(chamberlains)、兩名侍者、兩名廚師和三名奴隸,他們分別負責管理斯庫拉努斯的衣物,金子和銀子…奴隸對奴隸的所有權乍一看似乎很奇怪,但在羅馬這樣的社會中,擁有奴隸是個人社會地位的重要標誌,這種情況絕非罕見。」【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2—3】

8.合法退出(奴隸身份)/解除奴隸身份—這個領域出現嚴重的不連貫情況:

    • 解除奴隸身份的情況普遍而頻繁,大多數奴隸都期望獲得解放:

「自由民(freedman)是指被解放了身份的奴隸,即獲得了自由。解除奴隸身份(Manumission)在古羅馬非常普遍地執行,這也是羅馬社會有別於其他擁有奴隸制度的社會的一個方面。例如,在美國南北戰爭前的南方,很少有奴隸被奴隸主授予自由身份。然而,在羅馬,奴隸不僅獲得自由,而且還被給予羅馬公民身份,從而同化歸入羅馬社會和文化。然而,盡管解除奴隸身份是一種普遍做法,但並不是每個奴隸都有希望被解除奴隸身份。與中等收入的奴隸主相比,富裕的奴隸主更有能力承擔解除奴隸身份的費用(財產損失)。而在私人家庭工作的奴隸,其工作是照顧主人的個人舒適生活,因此主人對他們很熟悉,他們最有可能獲得自由。那些通過工作能給主人帶來利潤的奴隸,即在農場或牧場、礦山或工廠工作的奴隸,以及妓女或角鬥士,最不可能獲得解放。這些奴隸被選中的原因是他們的體能耐力而非才智能力,因此羅馬奴隸主很容易採取與美國南方奴隸主相同的保護傾向的態度:『他不夠聰明,幹不了別的;如果我釋放了他,他永遠無法自食其力。』由城市或社團而不是私人擁有的奴隸也很難成為被釋放的人選。」【HI:ATRD:(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190—19】

「這一政策的效力取決於羅馬城市的一個顯著特徵—對外來因素保持開放的能力,而希臘城市並不具備這種特徵。在古典希臘時期,公民團體是一個封閉的世界,極難打入。羅馬城市通常賦予獲得自由的奴隸公民身份,提供了一種與希臘城市截然不同的社會模式。羅馬的制度隱含著使奴隸獲得自由的管道,然後使他們能夠參與所有經濟活動,包括擁有土地—這在希臘世界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在羅馬這奠定了奴隸精英社會整合政策發揮效力的基礎。」【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9】

「解除奴隸身份的情況相當頻繁…」【HI:HL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LAR)342】

「這些人,無論是出生在皇室家族還是從外面招募來的,都有可能通過一種鬆散的類似於職業架構的方式晉升,從年輕時的下屬職位開始,到獲得解放後,通常是在30歲左右,擔任更有權力的職位。對於一些人來說,尤其是在公元1世紀,他們有機會直接參與羅馬政府的最高層。」【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69】

「盡管奴隸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合法地獲得自由身份,但最常見的有兩種:(1)奴隸和主人來到地方行政官(執法官(praetor)或執政官(consul))面前,地方行政官會用杆或杖觸碰奴隸,以此表示他現在自由了;或者(2)主人在遺囑中寫明,他希望在他死後釋放他的部分或全部奴隸。後一種做法的好處是,主人可以一直使用奴隸,直到去世,但仍顯得自己是一個慷慨大方的人。有些奴隸主只有在奴隸能夠贖買自己的自由時才會釋放奴隸,也就是說,奴隸要償還當初購買奴隸的價格或奴隸主認為合理的任何價格。大多數奴隸會通過偶爾的禮物和小費積攢錢財;受雇於公務員系統的奴隸則有收受賄賂的優勢。有時,身為朋友或家人的自由民會從奴隸主那裡買下奴隸,然後將其釋放。」【HI:ATRD:(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190—19】

「政府服務並不是唯一為奴隸提供這種機會的領域。那些受雇於企業或大戶人家進行日常管理的人也有同樣甚至更多的機會,特里瑪律基奧(Trimalchio)就是在這種職位上起家的。在這種職位上工作的奴隸如果積累了足夠的資金作為投資資本,他們不僅可以為主人工作,還可以與主人一起合作:他們可以成為主人的交易夥伴、同為不動產股份持有者等等。這種職位是出人頭地的可靠途徑,以至於前景黯淡的自由的人會為了有資格獲得這種職位而賣身為奴。作為羅馬臣民生活在被征服的土地上的自由的人會認為,通過這樣做,他最終會獲得奴隸身份的解除,並隨之獲得公民身份。」【HI:EL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61】

「在羅馬人當中,特別是在我們所討論的羅馬帝國的繁榮時期,奴隸們享有越來越多的機會過上舒適的生活,同時也在爭取獲得自由。這是因為在這些年裡,企業和政府官僚機構的規模和冗雜機制大大增加,文職工作的數量也相應增加。由於土生土長的羅馬人對貿易或商業毫無興趣(除了投資於貿易或商業之外),對日常的案頭工作也不屑一顧,因此他們把相關的工作交給奴隸去做,而且,由於他們慷慨地給予奴隸解放,特別是在他們的辦公室和家中工作的奴隸,文職奴隸工人可以相當確定他們最終會獲得解放。…在整個羅馬帝國,奴隸是城鎮和城市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而在羅馬,他們則是皇帝官僚機構的各級工作人員:他們屬於國家公務員。那些表現出令人滿意的能力的人可以在30到35歲時獲得解放;解放之後,他們將作為自由民繼續履行職責…」【HI:EL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60】

「在城市地區,也就是大多數商業和政府機構所在地,解除奴隸身份的做法非常普遍,因此前奴隸(ex-slaves)【曾經是奴隸,但現在已經獲得自由的人】在羅馬公民中所占比例很高。」【HI:EL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62】

「有許多希臘和羅馬的奴隸—礦井裡或廣闊牧場上的奴隸—過著與巴西蔗糖種植園或美國南部棉花種植園的奴隸一樣無望和充滿艱辛的生活。但是,在羅馬帝國時代,也有許多許多人成功擺脫了奴隸制度,攀登上社會階梯,有的甚至達到了頂峰。」【HI:EL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64】

    • 這種情況顯然非常頻繁,因此需要加以限制:

「公元前2年,在奧古斯都皇帝的統治下,通過了一項法律,禁止主人在遺囑中釋放超過100名奴隸,但顯然沒有限制他在有生之年可以釋放的奴隸數量。」【HI:ATRD:(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194】

「奧古斯都法律是對前帝國時代隨意釋放奴隸行為的一種改革回應…公元4年的艾里亞和森迪婭法(lex Aelia Sentia)法規定,奴隸主的最低年齡為20歲,奴隸的最低年齡為30歲,然後在世的奴隸主才能正式解除奴隸身份給予其自由…」【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156】

    • 這種制度的社會地位動機(不同於新世界)也導致了頻繁的奴隸解放(manumissions):

「有些人放走奴隸(解除奴隸身份),是為了讓朋友對他們的慷慨和財富刮目相看;因為失去一個奴隸就牽涉到失去一筆資本投入,所以一個釋放了許多奴隸的人會顯得相當富有。」【HI:ATRD:(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191】

    • 但也有一些人因為高尚的心靈追求而解放奴隸:

「有些人愛上了女奴,並釋放了她們,這樣他們就可以合法地娶她們為妻。有些人對家裡出生的奴隸孩子很有感情,於是釋放了他們,這樣他們就可以收養他們作為合法繼承人。」【hi:atrd:(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191—192】

    • 有些奴隸解放是出於有爭議的政治/軍事原因:

「一個重要的政治和軍事轉捩點發生在馬留(Marius)身上,他被任命為非洲戰爭的指揮官,限制徵召志願者參加公元前107年的戰役,從而向最貧窮的公民開放軍團軍銜…軍隊成了赤貧者獲得社會晉升的工具。…早在同盟戰爭(Social War)時期,就有21,000名奴隸被釋放,與同盟軍戰鬥,後來蘇拉(Sulla)和龐培(Pompey)對類似形式的招募幾乎沒有顧慮,尤其是在需要緊急的時候,這種情況經常發生。有些時候,奴隸甚至可以不服兵役而獲得自由。因此,在凱撒(Caesar)死後,繼承權力的三執政官(triumvirs)【三頭同盟】公佈了一份被宣佈為不法之徒的政敵名單,承諾獎勵任何提供有關他們的情報或殺死他們的人,並承諾給予這樣做的奴隸自由。因此,和其他被剝奪繼承權的群體一樣,奴隸們發現,為政治領袖服務是一種比大規模叛亂抗更有效的擺脫當前狀況的方法。」【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4f】

    • 但釋放奴隸也有其低劣原因—有時「自由」並不是一件好事:

「也有更低劣的理由解放奴隸…有些人釋放年老或生病的奴隸,是因為他們不再想供給他們吃飽穿暖。由於這些奴隸沒有轉售價值,釋放他們並讓他們自食其力更為便宜(盡管年老或生病的奴隸不太可能養活自己,很可能會餓死)。」【HI:ATRD:(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192】

「某些奴隸主因為厭惡為他們提供醫療服務,就把生病和疲憊不堪的奴隸遺棄在埃斯庫拉庇烏斯(Aesculapius)島上。」(斯維都尼亞斯,《列王史傳:革老丟》(Lives of the Caesars: Claudius)25)

    • 法律制度實際上偏向於給予自由(!):

「但是這【烏爾比安的裁決】表明,在某些情況下,法律的實施可能對奴隸有利。事實上,有相當多的證據表明,法律判決經常有利於那些因不利因素而無法獲得解放(manumission)的奴隸,其執行原則是自由權優先(favor libertatis),即在對自由的要求並不明確的情況下,給予奴隸『無罪推定』(benefit of the doubt)【疑點利益:對某人或某事持懷疑態度時,給予其有利的解釋或評判的優勢】。」【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162】

「自由權優先的原則由來已久,也許就像有條件的解放的慣例一樣,與十二銅表法(Twelve Tables)一樣古老。當然,在公元19年,猶尼亞派特羅尼亞法(lex Junia Petronia)規定,當在一場爭取自由的訴訟中,法官們的意見平分秋色時,應支持自由。」【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162】

9.職業類型—在新約時代相當多樣;在新世界則不那麼多樣

「城市中的奴隸有多種不同的就業方式。有些奴隸為城市所有,在道路和水渠等城市建設專案中工作,或在維護浴場和神殿等公共建築的清潔隊中工作,或作為文職人員工作。其他奴隸則被工廠老闆或商店店主買下,在工廠和商店工作。運輸公司會購買奴隸,將原材料和制成品從城市的一個地方運到另一個地方。最不幸的奴隸是那些被買來充當角鬥士或妓女的奴隸…富裕的私人家庭也雇用大量奴隸,如護士、家庭教師、教員、轎夫、書記員、廚師、園丁、洗碗工、清潔工、髮型師、理髮師、管家、洗衣女工、女裁縫等。一個富翁或富婆擁有幾個奴隸並不罕見。羅馬大戶人家中奴隸的處境可以堪比18或19世紀英國大戶人家中僕人的處境。…例如,來自希臘或埃及等『開化』地區的奴隸相比來自高盧或德意志等未開化『未開化』地區的奴隸被買去從事農場、工廠或礦山工作的可能性要小很多…」【hi:atrd:(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170—171】

「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奴隸在這些財產的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監督財產的開發,處理錢財,甚至耕種從主人那裡租來的土地。因此,除了傳統的農場監督(vilici),即只是執行主人旨意的代理人,還出現了另一種耕種監督,他們自己負責管理土地,支付一定的費用,他們可以自己耕種土地,也可以把土地分成小塊租給奴隸。一般來說,對主人財產的監管委託給在城市和鄉村工作的有一整套等級體系的財務代理人,他們執行主人(dominus)【財產所有人】的意願,我們可以從銘文中了解到他們—財務官(procuratores)、執行人(actores)、分管人(dispensatres)、管窖人(cellarii)、司庫(arcarii)等。」【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5f】

「城市環境也發生了類似的變化。有一些特別類型的城市奴隸,如管理房主出租物業的管理人(insularii),以及越來越多的醫生和知識份子。但更普遍的是,制造業的生產模式在城市和鄉村都在衰落。允許奴隸工匠自主活動已成為一種慣例,主人依靠管理財務官(institutores)(通常是奴隸)管理工廠、監督商品買賣、處理貸款、安排運輸等。正如在鄉村地區一樣,這些做法可能並不是絕對新的事物,但當它們變得普遍時,就有了新的含義。」【HI:TR:155f(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大多數工匠(artisans)似乎都曾經是奴隸。」【HPL:(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PL)55】

「在羅馬帝國,皇帝的奴隸和(由奴隸解放出來的)自由民(freedmen)【法律上解除了奴役的人】所扮演的角色類似於法國歷史上考伯特(Colbert)或富蓋(Fouquet)等傑出皇室大臣和顧問所扮演的角色。我們可以稱之為職員(functionaries)或官僚(bureaucrats)中的大多數人也是帝國的奴隸和自由民:他們負責處理他們的王族主人的家務雜事。在這個層面與之相對的是從事農業勞動的奴隸。可以肯定的是,『種植園奴隸制度』和斯巴達克斯起義的時代屬於遙遠的過去,羅馬社會並不是建立在奴隸制度基礎之上的。由奴隸團夥耕作的大莊園體制僅限於某些地區,如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島(Sicily)。(奴隸制度是羅馬古代的基本特徵,並不亞於1865年之前美國南部的奴隸制度是現代西方的基本特徵)」【HPL:(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PL)55】

《文摘》33.7中列出了35種不同的農村工作,科魯梅拉提供了37種【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59,60】,利維亞(Livia)有50種家政服務(第61頁),其他精英家庭提供了39種【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63】。

「必須重申的是,任何商業活動都不是奴隸的專屬領域:『如果主人釋放了他指定管理銀行的奴隸,然後通過他作為自由民繼續經營,那麼身份的改變並不會改變風險的發生。』(so Papinian: Dig. 14.3.19.1)」【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76】

「在羅馬人當中,特別是在我們所討論的羅馬帝國的繁榮時期,奴隸們享有越來越多的機會過上舒適的生活,同時也在爭取獲得自由。這是因為在這些年裡,企業和政府官僚機構的規模和冗雜機制大大增加,文職工作的數量也相應增加。由於土生土長的羅馬人對貿易或商業毫無興趣(除了投資於貿易或商業之外),對日常的案頭工作也不屑一顧,因此他們把相關的工作交給奴隸去做…在整個羅馬帝國,奴隸是城鎮和城市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而在羅馬,他們則是皇帝官僚機構的各級工作人員:他們屬於國家公務員。」【HI:EL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60】

10.社會地位—這裡也有相當大的差別:

奴隸的社會地位千差萬別,既有權力極大、受人尊敬的地位,也有典型的新世界奴隸的地位:

    • 城市奴隸更像是「僕人」或「近臣」(courtiers):

「羅馬大戶人家中奴隸的處境可以堪比18或19世紀英國大戶人家中僕人的處境。」【HI:ATRD:(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170—171】

「在羅馬帝國,皇帝的奴隸和(由奴隸解放出來的)自由民(freedmen)【法律上解除了奴役的人】所扮演的角色類似於法國歷史上考伯特(Colbert)或富蓋(Fouquet)等傑出皇室大臣和顧問所扮演的角色。我們可以稱之為職員(functionaries)或官僚(bureaucrats)中的大多數人也是帝國的奴隸和自由民:他們負責處理他們的王族主人的家務雜事。」【HPL:5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PL)】

    • 在新約時代,甚至許多農村奴隸的社會地位也更像佃農(sharecroppers)(收益分成的佃農):

(從公元1世紀初開始)「這種變化在農村非常明顯,一些土地所有者傾向於放棄對土地的直接開發,而是將土地分割開來,交由受供養者開發。其中一些受供養者是奴隸,對他們來說,管理一塊土地意味著相對的自主權和責任。這些奴隸佃農的生活與身陷奴隸制度下的奴隸截然不同,奴隸制度只要求他們活著,日復一日地完成分配給他們的任務。撇開他們的法律地位不談,奴隸佃農在實際操作中與自由民非常接近,後者也耕種莊園的一部分,以換取仔細規定的義務。這種佃農制度雖然保證了勞作的農民對其耕種的土地享有一定的權利,但卻對他們造成了很大的限制;但隨著佃農制度的推廣,到了第2和第3世紀,農業用地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受供養者—隸農(coloni)—來耕種的,他們的個人法律地位不如他們的實際的社會地位。奴隸的特殊性逐漸減弱,塞維里時代的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引用了1世紀的前輩)談到了像隸農一樣在地裡幹活的奴隸(servi qui quasi coloni in agro sunt)(Digest 33.7—12—3)。這樣,我們就把自由民和非自由民重新組合為一類,他們仍然是奴隸,但不屬於財產設備(instrumentum fundi)的一部分,因為他們是根據某種傳統協定進行耕作的。」【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7】

    • 事實上,「富有而無禮」的奴隸這一主題在文學作品中也有出現(!):

「這一變化極大地促進了奴隸世界日益增長的異質性(heterogeneity)。從公元1世紀起,富有而無禮的奴隸主題,與在生活方式和權力上超越貴族的自由民並駕齊驅。這種現象因屬於皇帝的奴隸數量迅速增加而大大加劇。這些奴隸不僅被賦予了有別於私人奴隸的特殊權利,而且權力的接近也為他們中的少數人提供了更多的社會晉升機會,特別是進入到龐大的皇室財產管理職責,或為國家服務領域。」【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7】

    • 這種廣泛的社會地位(從很高到很低)產生了「奴隸精英」(slave elite)一詞:

「少數富有的(或至少是富裕的)奴隸在被解除奴隸身份之前,建立了一個忠實還原主流結構的傳承遺產。他們自己可以擁有奴隸—代管人(vicarii)—這些奴隸作為財務官(procuratores)或管理財務官(institutores)管理奴隸的所持股份,就像這些奴隸管理他們主人的所持股份一樣。法律規定,這些奴隸的奴隸屬於奴隸(前者),而不是奴隸的主人,奴隸與其代管人之間的關係以一個自由人與其奴隸之間的關係為藍本…但代管人也可能屬於享有特權的少數奴隸,他們自己的私產(peculium)【賦予奴隸對個人財產的限時支配權】可能包括奴隸,即屬於代管人的代管人。奴隸世界中這些層層遞進的關係是奴隸精英社會整合政策取得成功的最好證明」【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9】

「這一政策的效力取決於羅馬城市的一個顯著特徵—對外來因素保持開放的能力,而希臘城市並不具備這種特徵。在古典希臘時期,公民團體是一個封閉的世界,極難打入。羅馬城市通常賦予獲得自由的奴隸公民身份,提供了一種與希臘城市截然不同的社會模式。羅馬的制度隱含著使奴隸獲得自由的管道,然後使他們能夠參與所有經濟活動,包括擁有土地—這在希臘世界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在羅馬這奠定了奴隸精英社會整合政策發揮效力的基礎。」【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9】

    • 有些人可以獲得很高的權力和地位:

「少數人比大多數自由人更富有、更有權勢。」【HPL:(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PL)52】

「雖然木西斯·斯庫拉努斯(Musicus Scurranus)自己就是奴隸,但他也有自己的私人奴隸隨從(retinue),他的碑文實際上還記載了16名隨從的姓名和職務,只有一個例外。其中包括一名商業代理人、一名會計、三名秘書、一名醫生、兩名侍從(chamberlains)、兩名侍者、兩名廚師和三名奴隸,他們分別負責管理斯庫拉努斯的衣物,金子和銀子…奴隸對奴隸的所有權乍一看似乎很奇怪,但在羅馬這樣的社會中,擁有奴隸是個人社會地位的重要標誌,這種情況絕非罕見。」【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2—3】

「在羅馬,享有最高地位等級的奴隸是像革老丟·伊特魯斯庫斯(Claudius Etruscus)的父親那樣的奴隸,他們隸屬於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勢的奴隸主,在羅馬帝國的統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的地位使他們通常能夠娶法律地位優越的婦女為妻,即獲得自由或甚至生而自由的婦女。他們中的許多人生活在相對安全的物質環境中,享有其他人可能會憎恨的財富和權力。他們自己往往也是奴隸主。」【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70】

11.與貧窮的自由勞動力相關的經濟困境(另一個主要區別):

「更有甚者,法律本身也可能造成這種情況,使人對自由身(free)和奴隸的區別產生懷疑。我們該如何看待這樣一種完全可能的情況,比如哥哥是奴隸,而弟弟是生來自由的,因為父親在此期間釋放了他們的母親,也就是他的奴隸?這樣,哥哥不僅是父親的奴僕(servus),而且在父親死後可能成為弟弟的財產。或者,我們該如何看待那些自願成為奴隸的原本自由的人,一邊極端的情況是,為了有資格擔任重要的管理職務,另一邊極端的情況(這種情況更為常見)是因為他們是為了生存而淪落到出賣自己的不幸的可憐人?」【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68】

「大地主使用奴隸耕種他們不租給佃農的部分土地。這些奴隸在奴隸監工或管家的授權下住在宿舍裡,他們的正選妻妾為所有奴隸準備膳食。斐洛斯特拉圖斯(Philostratus)講述了一個謙遜的釀酒人的故事,他因為養活幾個奴隸花費太大而甘願獨自照料葡萄園。」【HPL:(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PL)55】

「這點出了奴隸制度核心的一個悖論。奴隸制度是人類發明的最有辱人格、最具剝削性的制度。然而,古代社會中的許多奴隸卻比廣大自由貧民更有保障,經濟狀況也更好,因為後者的工作不固定、低等、報酬低。」【HI:ISAA:(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ISAA)5】

「在羅馬,享有最高地位等級的奴隸是像革老丟·伊特魯斯庫斯(Claudius Etruscus)的父親那樣的奴隸,他們隸屬於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勢的奴隸主,在羅馬帝國的統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的地位使他們通常能夠娶法律地位優越的婦女為妻,即獲得自由或甚至生而自由的婦女。他們中的許多人生活在相對安全的物質環境中,享有其他人可能會憎恨的財富和權力。」【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70】

「然而,如果說奴隸的生存條件相比羅馬社會所有其他群體的生存條件,一律普遍地都要差,那就大錯特錯了…」【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90】

「因此,與自由貧民相比,奴隸在物質上可能常常處於某種優勢:鑒於他們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供養,他們在許多情況下一定享受到了自由貧民永遠不曾經歷到的生活保障。」【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92】

「在許多現實生活情境中,可能同樣沒有什麼物質上的誘因去提出抗爭。例如,想像一下奴隸們在奧古斯都(Augustus)的妻子利維亞(Livia)這樣的人家的處境中結局會如何。首先,這種龐大的家庭規模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即奴隸主是一個非常富有的人,他總是能夠控制足夠豐盛的資源來維持供養一個家庭,反過來這種供養方式又在不斷公開宣告(強調)這位主人的聲望和富有。因此,對於組成羅馬社會和政治精英人群來說,蓄奴(slaveholdings)是一種競爭力展示的機制,也是一種彼此較勁的手段,讓家庭狀況以任何值得注目的明顯的方式惡化是沒有什麼意義的,這自然也就意味著,構成這種財產的奴隸—受制於影響整個社會的約束條件—可能永遠不會發現自己忍饑挨餓,沒有衣服穿,沒有地方住。其次,利維亞的家庭雇員提供了許多服務,這些服務不僅提供給主人及其直系親屬,而且還提供給組成這個大家庭的奴隸(以及自由民和自由婦女(freedwomen)):廚師、宴會服務員和麵包師、漂洗工、秤羊毛工、縫紉工、織布工和制鞋工、護士、教師、助產士和醫生—這些都是職員,他們的勞動為整個家庭的物質繁榮做出了貢獻…對於大量的羅馬奴隸來說,隨著時間的推移,一定有各種實際的理由向他們的主人展示堅定不移的忠誠和服從,理想情況下,所有的主人都希望從他們的財產那裡獲得這樣的忠誠和服從。」【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102】

他們往往在物質、經濟和社會地位層面優於自由貧民!

12.社會晉升機會(新世界奴隸制度幾乎沒有;羅馬帝國則無處不在):

「在羅馬這樣的大城市裡有許多自由民。雖然自由民可以投票,但他們不能競選公職,也不能正式加入騎士團(equestrian)或元老院(senatorial),即使他們變得足夠富有,滿足了加入這些騎士團或元老院的財產資格。不過,一個家庭只有一代人『獲得自由』。自由民的兒子是『自由』公民;他們不欠父親的原主人每年一定數量的工作日(盡管他們可以選擇成為受原主人保護的平民),而且他們有資格擔任公職以及獲取騎士團或元老院頭銜(如果他們足夠幸運,符合財產資格的話)。」【HI:ATRD:(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195】

「事實上,羅馬法律允許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以使被收養的(因此也是被釋放的)奴隸受益…」【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44】

「這種財務管理人的社會地位遭人豔羨,但它意味著奴僕身份,這給主人帶來安全感。在這種情況下,成為奴隸就成了提升社會地位的一種手段。」【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7】

「這一變化極大地促進了奴隸世界日益增長的異質性(heterogeneity)。從公元1世紀起,富有而無禮的奴隸主題,與在生活方式和權力上超越貴族的自由民並駕齊驅。這種現象因屬於皇帝的奴隸數量迅速增加而大大加劇。這些奴隸不僅被賦予了有別於私人奴隸的特殊權利,而且權力的接近也為他們中的少數人提供了更多的社會晉升機會,特別是進入到龐大的皇室財產管理職責,或為國家服務領域。」【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7】

「這一政策的效力取決於羅馬城市的一個顯著特徵—對外來因素保持開放的能力,而希臘城市並不具備這種特徵。在古典希臘時期,公民團體是一個封閉的世界,極難打入。羅馬城市通常賦予獲得自由的奴隸公民身份,提供了一種與希臘城市截然不同的社會模式。羅馬的制度隱含著使奴隸獲得自由的管道,然後使他們能夠參與所有經濟活動,包括擁有土地—這在希臘世界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在羅馬這奠定了奴隸精英社會整合政策發揮效力的基礎。」【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59】

「或者,我們該如何看待那些自願成為奴隸的原本自由的人,一邊極端的情況是,為了有資格擔任重要的管理職務。」【HI:T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168】

「有些野心勃勃的人也這樣做(賣身為奴),希望成為貴族或帝國寶藏的管家。在我看來,這就是阿卡迪亞(Arcadian)貴族家庭的後代子孫、叱吒風雲、富可敵國的帕拉斯(Pallas)的故事,他賣身為奴,以便能被皇室家族的一個女人收為管家,最後成為革老丟(Claudius)皇帝的財政大臣和幕後的心腹謀士(eminence grise)【灰色顯貴:在幕後操縱事務的有權勢但不出面的人】。」【HPL:(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PL)55】

「在公元前1世紀的羅馬意大利,奴隸盡管出身卑微,但顯然有可能獲得個人的卓越地位,並愉快地融入自由的市民社會。」【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1】

「這些人,無論是出生在皇室家族還是從外面招募來的,都有可能通過一種鬆散的類似於職業架構的方式晉升,從年輕時的下屬職位開始,到獲得解放後,通常是在30歲左右,擔任更有權力的職位。對於一些人來說,尤其是在公元1世紀,他們有機會直接參與羅馬政府的最高層。」【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69】一位來自士麥那的被俘奴隸「在提庇留皇帝的家中擔任年輕的行政人員,他被提庇留皇帝釋放。公元39年,卡利古拉(Caligula)皇帝北上時,他隨行,可能在革老丟和尼祿(Nero)手下升任省級財務職位,最後在韋斯帕先(Vespasian)手下成為負責皇帝帳目的幹事—理賬書記(rationibus)。韋斯帕先確實授予了他僅次於元老院議員(senator)的(古羅馬)騎士(eques)頭銜,在革老丟時期,他與一名自由出身的女子結婚,生下了兩個兒子,他們也獲得了騎士團地位。」【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69f】。

「這些話意味著,在羅馬,社會地位低下的人完全有可能贏得位高者的尊重,後者也完全有可能穩固地將前者引入到社會中來…」【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78】

「從羅馬世界邊緣地帶帶來的大量奴隸,例如從黑海沿岸地區或從亞洲內陸地區帶來的奴隸,必須普遍承受這種文化和心理上的錯位。當然,其結果並不總是永久性的損害,我們還可以找到一些成功的故事,說明受害者有時能夠適應新的環境,為自己謀取利益。例如,自由民李錫努斯(Licinus)在奧古斯都時期在高盧(Gaul)擔任財務官(procuratorship),他的名字成為了巨額財富的代名詞。他出生在高盧,最初是在戰爭中被俘的,但後來落入尤利烏斯·凱撒(Julius Caesar)的手中,很幸運被他釋放了。還有克里安德爾(Cleander),這個聲名狼藉的自由民在康茂德(Commodus)統治時期曾擔任過地方行政長官(praetorian prefect)的要職,並發揮了巨大的政治影響力。他出生時是弗里吉亞人(Phrygian)【小亞細亞古國】,作為奴隸被帶到羅馬,在那裡被賤賣。在更卑微的層面上,人們可能會注意到一對自由民,他們作為奴隸分別來自基利家和巴普拉戈尼亞(Paphlagonia),他們是斗篷商人奧里尼斯·德米特里厄斯(L. Arlenus Demetrius)和阿里尼斯·阿爾特尼多魯斯(L. Arienus Arternidorus)。」【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47】

「『當我從小亞細亞(Asia Minor)出來時,還沒有這個燭台大…十四年來,我一直是主人的寵兒。女主人也是…上天眷顧我—我成了一家之主,我接替了那個蠢蛋主人的位置。還用我多說嗎?他在遺囑中把我列為共同繼承人,我繼承了百萬富翁的財產。』說話的人是特里瑪律基奧(Trimalchio),佩特羅尼烏斯(Petronius)的小說《愛情神話》(The Satyricon)中的人物,他從一個衣衫襤褸的奴隸變成了億萬富翁…一個奴隸成為主人的繼承人,繼承了價值百萬的財產?這似乎令人難以置信。但在佩特羅尼烏斯寫作的公元1世紀的羅馬世界,這並非不可思議。誠然,他是一位小說家而非歷史學家,但他筆下的特里瑪律基奧卻是基於真實故事人物。雖然奴隸與普林尼這樣的人處於社會尺規的另一端,但得益於羅馬人的某些看待事物的態度和方式,向上流動的管道彌合了這兩個極端之間的差距,有許多奴隸部分地跨過了這道坎,也有一些奴隸像特里瑪律基奧一樣,脫離奴役並飛黃騰達。」【HI:EL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57】

「有許多希臘和羅馬的奴隸—礦井裡或廣闊牧場上的奴隸—過著與巴西蔗糖種植園或美國南部棉花種植園的奴隸一樣無望和充滿艱辛的生活。但是,在羅馬帝國時代,也有許多許多人成功擺脫了奴隸制度,攀登上社會階梯,有的甚至達到了頂峰。」【HI:EL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64】

「在羅馬人當中,特別是在我們所討論的羅馬帝國的繁榮時期,奴隸們享有越來越多的機會過上舒適的生活,同時也在爭取獲得自由。…文職奴隸工人可以相當確定他們最終會獲得解放。此外,在羅馬生活當獲得解放時,隨之也獲得了寶貴禮物—市民身份。因此,自由民在政治上的地位高於生活在羅馬已經征服的土地上的眾多生來自由的民族,他們只是羅馬的臣民,而不是公民,因此被剝奪了選舉權、與羅馬公民結婚、進入羅馬法庭和其他特權…在帝國的行政機構中,這些途徑一直通向最高層,通向今天由部門主管甚至內閣部長擔任的職位。在革老丟統治時期,自由民帕拉斯(Pallas)擔任財政部長,另一名自由民納西索斯(Narcissus)擔任國務大臣。兩人都利用職務之便中飽私囊,富可敵國…」【HI:EL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60】

「在這種職位上工作的奴隸如果積累了足夠的資金作為投資資本,他們不僅可以為主人工作,還可以與主人一起合作:他們可以成為主人的交易夥伴、同為不動產股份持有者等等。這種職位是出人頭地的可靠途徑,以至於前景黯淡的自由的人會為了有資格獲得這種職位而賣身為奴。作為羅馬臣民生活在被征服的土地上的自由的人會認為,通過這樣做,他最終會獲得奴隸身份的解除,並隨之獲得公民身份。」【HI:EL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61】

還可以指出的是,家庭奴隸在成長期也會得到技能發展、教育和生活照料方面的支持。與新世界奴隸制度不同,新世界奴隸制度所需的絕大多數「技能」都是簡單的農活,而家庭奴隸則接受專業技能培訓,這些技能在被解除奴隸身份後是迎合市場需求的。而且,這些技能並不總是「唯一核心」技能:羅馬時期埃及的一份檔中就有這樣一個案例,女主人將一名女奴送到外國城市學習音樂!

13.對奴隸良好表現的激勵

在新世界奴隸制度中,這在很大程度上是懲罰性的、強制性的,而且是相當負面的。在我們這一時期的羅馬奴隸制度中,這一因素當然存在,但總體上被「利益動機」所掩蓋。奴隸可以賺錢,而且往往與主人有利益分享的約定(如奴隸銀行家)。對奴隸良好表現的激勵往往是以這些更為正面的方式進行的。這是兩種制度之間的另一個巨大差異。


從這一細節應該可以看出,這兩個體系幾乎沒有可比性,人們可以和厄斯里(Usry)和基納(Keener)一樣好奇,我們是否應該用同一個名字來稱呼它們【TH:DBF:(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TH:DBF)37】:

「【新世界時期的】奴隸主嚴重歪曲了保羅的意思。首先,保羅所針對的是非種族的羅馬家庭奴隸制度,這種情況與美洲實行的奴隸制度截然不同。與保羅時代的絕大多數自由農民相比,家庭奴隸擁有更多的自由、地位改善和經濟流動的機會;人們不禁要問,同樣的術語是否適用於美國奴隸制度和羅馬家庭奴隸制度。」

【羅馬詞實際上是「servus」(奴僕),從這個詞我們得到了「servant」(僕人),在相關翻譯中,許多聖經譯本都使用這個詞,而不是「slave」(奴隸)一詞。英語中的「slave」一詞來自中世紀拉丁語中的「Slav」(斯拉夫人);這種關聯是因為在中世紀時期日爾曼人向東擴張的過程中,斯拉夫人(Slav)遭到奴役或毀滅,這與新世界奴隸制度的恐怖程度更為接近。】

當任何社會經濟等級劃分滿足下面的這些情況:

1.人們會自願加入,以獲得比自由時更高的社會地位;

2.允許僕人擁有針對其「主人」的合法權利;

3.給予僕人通過尋求庇護強迫更換主人的能力;

4.在30歲左右的年紀建立起對自由的現實期望,並且擁有羅馬公民身份;

5.提供比自由人身份更多的物質安逸、安全和收入潛力;

6.提供自由貧民往往負擔不起的教育培訓機會;

都很難被稱為新世界意義上的「奴隸制度」!【這看起來更像是現代軍隊招募中才有的嚴格、紀律和對上級的服從,人們在一段有限固定的時間內服從軍隊生活,以換取訓練、服役後的教育費用、醫療保健以及服役期結束後的類似待遇。】

因此,我不得不得出這樣的結論:新約時期羅馬帝國「奴隸制度」與新世界奴隸制度不夠相似,因此這種反對意見不具有常見的影響力。新約時期的「僕人服侍」(servanthood)與新世界「奴隸制度」之間的差距太大了,我們根本無法將兩者相提並論。

盡管用「奴隸制度」這個詞來描述這種現象並不恰當,但我在下文中一般仍會使用這個詞,但請記住,這不是「奴隸」或「奴隸制度」的通常含義。

 


2.鑒於新約「奴隸制度」的實際特徵,公元1世紀的基督徒本應如何回應?

現在,我們必須確定一下羅馬奴隸狀態的「好、壞、醜」。

作為一種社會經濟制度,它的特徵十分模糊:

  • 奴隸制度可以成為有社會抱負的奴隸的墊腳石。
  • 奴隸制度可以強行施加於戰爭俘虜或奴隸販子的俘虜。
  • 奴隸制度可被精英階層利用作為社交「炫耀」的手段。
  • 奴隸解放可被精英階層利用作為社交「炫耀」的手段。
  • 奴隸可能會遭受主人的各種虐待以及畏懼和恐嚇。
  • 主人可能會遭受來自奴隸的畏懼、暗殺和各種偷竊。
  • 這種制度本身造成了主人與奴隸之間的社會不平等—有時甚至是社會的障礙;
  • 但有時,這種制度會在主人和奴隸之間建立牢固的個人紐帶,甚至達到結婚或收養的程度。
  • 主人可以利用解除奴隸身份來避免照顧奴隸的需要(例如,遺棄年老的奴隸和/或讓生病的奴隸等死)。
  • 奴隸制度在非生產期(如嬰兒期和兒童期)為在家中出生或從棄嬰中解救出來的奴隸提供全面的生活照料。

因此,自由並不總是「好的」,而「奴隸制度」也不總是「壞的」,鑒於其驚人的多樣性和道德上的多種形態特徵,如何對這一制度進行「立法」可能會是極其困難的事,不僅難以確定,甚至可能每個個案都不同!

我們可能期望在新約中發現的一些更明顯的事情是:

  • 新約強調反對傲慢和自誇,這就排除了「炫耀」兩個企圖的任何一個;
  • 任何對「自私野心」的渴望(與順從的改善相反)都會受到譴責(消除通常出於野心的原因而自願奴役);
  • 舊約/《塔納赫》中普遍反對壓迫和虐待的道德觀可能會排除奴隸貿易的合法性。
  • 聖經強調善待他人、尊重他人和美德,這就會排除了主人虐待奴隸的行為,和奴隸對主人的敬畏行為。
  • 聖經強調在基督裡的新創造(通過認同祂的死),這就要求消除人與人之間的許多種族、社會或文化「隔閡」。
  • 聖經中關於盟約忠誠的內容認為,主人和奴隸都要對他們各自在關係中身份負責—承擔對彼此的職責。
  • 聖經中關於基督是受造物所有要素的主宰這一主題認為,所有關係都將因祂的主宰地位(主的統治主權)而發生轉變。
  • 鑒於情況的複雜性,我們不會期望發出「釋放奴隸」的一概而論的命令,如果不是因為其他原因的話,那就是因為從殺嬰情況中被搶救的嬰兒奴隸和年老體弱/生病的奴隸會變得極度貧困。
  • 新約強調非律法主義、有限的等級權柄和基於良知的決策,這可能表明,有關任何特定的主人-奴隸的情況的決策都不是由單方面/使徒的聲明來解決的,而是由身處其中的個人來決定的。
  • 考慮到該制度可能存在的虐待弊端,我們也不會期望熱衷於支持奴隸制度。

3.我們在新約—尤其是保羅—的著作中看到了什麼樣的實際回應?

現在,當我們將這一「期望定位」與新約的實際教導進行比較時,我們會發現有很多重疊之處:

  • 新約強調反對傲慢和自誇,這就排除了「炫耀」兩個企圖的任何一個;

據我所知,反對「炫耀」的一概而論的表述從未適用於這一特定領域,但也不適用於任何領域。這一道德原則適用於所有事情,包括作為一種公共關係策略而大肆炫耀奴隸隨從或大規模的奴隸解放。

  • 任何對「自私野心」的渴望(與順從的改善相反)都會受到譴責(通常出於野心的原因而消除自願奴役);

最接近這一點的是保羅對自由人發出的「不要作人的奴僕」(哥林多前書7:23)的禁令,這當然排除了出於自私野心的理由而成為奴隸的可能性。

  • 舊約/《塔納赫》中普遍反對壓迫和虐待的道德觀可能會排除奴隸貿易的合法性。

保羅非常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1:9—10)

  • 聖經強調善待他人、尊重他人和美德,這就排除了主人虐待奴隸的行為,和奴隸對主人的敬畏行為。

這一點在保羅制定的「家庭守則」中有所體現,其中要求履行任何角色的每個人具有善良和高尚道德的特徵:

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侍奉,像是討人喜歡的,要像基督的僕人,從心裡遵行神的旨意,甘心侍奉,好像服侍主,不像服侍人。因為曉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論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嚇他們,因為知道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並不偏待人。(以弗所書6:5及其後)

你們作僕人的,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侍奉,像是討人喜歡的,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無論作什麼,都要從心裡作,像是給主作的,不是給人作的,因你們知道從主那裡必得著基業為賞賜。你們所侍奉的乃是主基督。那行不義的,必受不義的報應,主並不偏待人。你們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僕人(新譯本:要公平地對待僕人,因為知道你們也有一位主在天上)。(歌羅西書3:22及其後)

僕人有信道的主人,不可因為與他是弟兄就輕看他,更要加意服侍他,因為得服侍之益處的,是信道蒙愛的。(提摩太前書6:2)

勸僕人要順服自己的主人,凡事討他的喜歡,不可頂撞他,不可私拿東西,要顯為忠誠,以致凡事尊榮我們救主神的道。(提多書2:9及其後)

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以弗所書5:21,該節介紹了家庭守則部分)

  • 聖經強調在基督裡的新創造(通過認同祂的死),這就要求消除人與人之間的許多種族、社會或文化「隔閡」。

這一點在保羅身上體現得非常清楚。在基督裡的合一消除了社會/道德/性別障礙:

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拉太書3:28)

在此並不分希臘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化外人、西古提人、為奴的、自主的,惟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歌羅西書3:11)

這些都與他所受的法利賽教養(尤其是關於外邦人和婦女!)相悖,但在第1世紀的猶太教中,即使奴隸階級也受到輕視【Cohen, Everyman's Talmud, Dutton: 949, p.203】:

「然而,奴隸階級受到鄙視,並被認為有某些缺點。人們普遍認為奴隸懶惰。『世界上有十次睡眠,奴隸睡了九次,其他人只睡了一次』(Kid. 49b);『奴隸不配得吃他肚子裡的食物』(B.K. 97a)。他們不講信用:『奴隸毫無信譽』(B.M.86b)。他們的道德水平很低:『女僕越多,淫亂越多,男僕越多,搶劫越多』(Abth II.8);『奴隸寧願與女奴過放蕩的生活』(也不要正常的婚姻)’(Git.13a)。」

  • 聖經中關於盟約忠誠的內容認為,主人和奴隸都要對他們各自在關係中身份負責—承擔對彼此的職責。

上述一些經文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在這些經文中,主人應該「公平地對待」奴隸,而奴隸則應該忠實地、不加欺騙地遵從主人的指示。

  • 聖經中關於基督是受造物所有要素的主宰這一主題認為,所有關係都將因祂的主宰地位(主的統治主權)而發生某種轉變。

這絕對是事實,因為保羅把主奴關係中的每個方面都集中在他們對主(Lord)的個人責任上:

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侍奉,像是討人喜歡的,要像基督的僕人,從心裡遵行神的旨意,甘心侍奉,好像服侍主,不像服侍人。因為曉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論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嚇他們,因為知道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並不偏待人。(以弗所書6:5及其後)

你們作僕人的,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侍奉,像是討人喜歡的,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無論作什麼,都要從心裡作,像是給主作的,不是給人作的,因你們知道從主那裡必得著基業為賞賜。你們所侍奉的乃是主基督。那行不義的,必受不義的報應,主並不偏待人。你們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僕人(新譯本:要公平地對待僕人),因為知道你們也有一位主在天上。(歌羅西書3:22及其後)

  • 鑒於情況的複雜性,我們不會期望發出「釋放奴隸」的一概而論的命令,如果不是因為其他原因的話,那就是因為從殺嬰情況中被搶救的嬰兒奴隸和年老體弱/生病的奴隸會變得極度貧困。【不過,我們可能會期望總體上鼓勵人們放棄奴隸制度。】

我們確實發現有一些言論「推動」教會擺脫一般的奴隸制度導向:

1.保羅明確譴責販賣奴隸的行為,這種行為會限制向基督徒家庭提供奴隸【提摩太前書1:9—10】。

2.保羅告訴自由人不要成為奴隸【哥林多前書7:23】。

3.保羅告訴奴隸們,如果可以的話,要成為自由人【哥林多前書7:21】。

4.保羅在這封書信中鼓勵腓利門(Philemon)「釋放」阿尼西母【第21節】。

但是,歷史情況過於複雜,不可能一概而論地發表「全部釋放」的聲明:

    • 許多奴隸仍然出身於繈褓或童年時期,是從嬰兒期的棄嬰狀態下解救出來的。
    • 許多奴隸在嬰兒期或童年時期就被買下,由主人提供生活照料。
    • 許多奴隸年老多病,沒有能力過上「自由」的生活。
    • 帝國的社會救濟體系不足以照顧這些需要幫助的人。【後來,朱利安(Julian)皇帝對此感歎道—只有基督徒團體才為世界上的貧民提供福利服務。】
    • 關於解除奴隸身份存在已知的法律限制(可能還有其他限制),有的是在主人死前,有的是在主人死後。
    • 改善奴隸生存狀況的立法和思想支持日益增多,而且趨勢對奴隸非常有利:

「加圖的觀點殘酷無情,他建議把奴隸像背負重擔的牲口一樣累死,而不是讓他們日益變老和無用,這種觀點被塞內加、普林尼和普魯塔克的觀點所淘汰,他們的觀點溫和而人道,幾乎接近使徒的教導。」【沙夫(Schaff)(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chaff)】

「在這個層面與之相對的是從事農業勞動的奴隸。可以肯定的是,『種植園奴隸制度』和斯巴達克斯起義的時代屬於遙遠的過去,羅馬社會並不是建立在奴隸制度基礎之上的。」【HPL:5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PL)】

甚至虐待奴隸的行為也受到譴責(並被立法禁止)和鄙視,如老普林尼(Pliny the Elder)談到維迪烏斯·波利奧(Vedius Pollio)處決奴隸罪犯的殘忍方式,或塞內加描述主人因一個簡單的噴嚏而毆打奴隸。這些都是在當時不被接受的做法,斷言主人對奴隸擁有完全的權柄根本是錯誤的。

    • 如果保羅能以某種方式讓帝國「釋放」奴隸,那麼經濟和社會的混亂將是難以想像的。奴隸人口的巨大規模是極大的。(「據現代估計,公元前1世紀末,羅馬中心地帶的奴隸人口約為200萬至300萬,占總人口的33%至40%。」)【SASAR:29f】

僅從實際角度來看,不可能單方面向基督徒團體發出解放奴隸的命令。

    • 新約強調非律法主義、有限的等級權柄和基於良知的決策,這可能表明,有關任何特定的主奴情況的決策都不是由單方面/使徒的聲明來解決的,而是由身處其中的個人來決定的。

腓利門書似乎就說明了這種情況。

一致達成共識的是,保羅寫信給腓利門是為了讓他接受逃跑的奴隸阿尼西母為自由民,但其歷史和法律背景並不確定。

1.窩藏逃跑的人是一項重大罪行(此後不久,這項罪行變成了死罪!):

「同一份元老院決議(senatus consultum)似乎還規定,如果在某人的地產上發現逃犯,而未在20天內將其交給主人或地方行政官,則將受到處罰(Dig.11.4.1.1)。」【NDIEC8:(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8)26f】

「在賦予神廟庇護特權的同時,還對幫助或窩藏逃跑者的個人提起賠償和處罰訴訟。奴隸的逃亡是一個需要規範的問題…公元前2世紀開始,羅馬法律就規定了對勸說奴隸逃跑、隱瞞奴隸下落或扣押、出售或購買奴隸的人的起訴…這已成為一種死罪(crimen capitale),不再一定要處以金錢懲罰,也可以處以流放礦山或釘死在十字架上的懲罰…」【NDIEC8:(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8)35,公元1世紀晚期】

2.保羅不能讓初期教會被打上這樣的恥辱烙印:

「貝倫(H. Bellen)解釋說,保羅決定讓阿尼西母回歸是為了保護基督教免受綁架指控,因為綁架指控會對他的宣教活動產生不利影響。保羅試圖阻止奴隸利用基督教及其『捨棄一切』的號召作為逃避奴隸制度的方式。」【NDIEC6:54】

3.他必須迅速採取行動,因為他周圍的人可能會有巨大的動機(法律以外的動機)來「告發他」:

「上述證據表明,主人可以採取各種手段尋找和逮捕逃跑者。這些手段包括:張貼公告和利用官員作為信息接收者、懸賞、雇用專業搜尋人員、向朋友和熟人求助以及尋求能夠對官方人員施加影響的個人的幫助。」【NDIEC8:(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8)25】

「奴隸主人的名字和他們的地位也有利益相關。學者推測,由於這些信息對於搜查來說是不必要的,因此添加這些信息是為了鼓勵他人提供幫助,因為知道賞金必定會支付。首先,許諾的賞金(即2他連得(talents)【用以衡量金子或銀子的重量單位】)大約是一個普通工人一年的工資。」【NDIEC8:(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8)13】

4.他在信中相當清楚地表明,他希望腓利門在他回來後釋放阿尼西母(這在道德上是有義務這麼做的—「合宜的事」):

他暫時離開你,或者是叫你永遠得著他,不再是奴僕,乃是高過奴僕,是親愛的兄弟。在我實在是如此,何況在你呢!這也不拘是按肉體說,是按主說。你若以我為同伴,就收納他,如同收納我一樣。(腓利門書15—17)

我雖然靠著基督能放膽吩咐你合宜的事。(腓利門書8)

5.保羅還明確指出,他羅有權柄命令腓利門這樣做:

我雖然靠著基督能放膽吩咐你合宜的事。(腓利門書8)

我寫信給你,深信你必順服,知道你所要行的必過於我所說的。(腓利門書21)

6.然而,保羅仍然希望腓利門的行動是出於良知和基督徒的愛的道德:

我雖然靠著基督能放膽吩咐你合宜的事,然而像我這有年紀的保羅…寧可憑著愛心求你…但不知道你的意思,我就不願意這樣行,叫你的善行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兄弟啊,望你使我在主裡因你得快樂,並望你使我的心在基督裡得暢快。我寫信給你,深信你必順服,知道你所要行的必過於我所說的。(腓利門書8—21)

7.這裡幾乎沒有什麼模棱兩可的地方,但保羅顯然是在耐心地勸誘腓利門做出正確的選擇(這一點保羅說得很清楚)。至少在這封書信中,他沒有下達某種權柄性的命令,(盡管他可以這樣做—第8節向腓利門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這種命令會淩駕於腓利門在這件事上的自由意志/選擇。至於他是否想讓腓利門因此行為而「獲得讚譽或認可」—既然這代表腓利門的投資—又或者他是否在此事上尊重腓利門的決定,因為他對任何有問題的情況都有更好的了解,這從經文中看不出【請記住,在寫這封書信時,保羅只聽到了阿尼西母的一面之詞,並知道這可能涉及到對腓利門的一些傷害】,但可以肯定的是,保羅希望腓利門按照普遍意義上的「新造的」道德採取行動。

在這種情況下,保羅傳達了(發自內心的)正確的行動,而沒有訴諸使徒的權柄。鑒於他的反律法主義思想和貼合聖靈的教導,這正是我們可以期望的。

【保羅書信中還有一個主題是,只有自願的善行才會得到獎賞或讚美—這當然為他提供了一個原因,讓腓利門有機會自願採取行動:

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因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我若甘心作這事,就有賞賜;若不甘心,責任卻已經託付我了。(哥林多前書9:16及其後)

少種的少收,多種的多收,這話是真的。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哥林多後書9:6—7)

要牧養在你們中間神的群羊,按著神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也不是因為貪財,乃是出於樂意。(彼得前書5:2)】

    • 考慮到該制度可能存在的虐待弊端,我們也不會期望熱衷支持奴隸制度。

在保羅的著作中,我們當然沒有看到任何對奴隸制度這種人類社會制度的認可,相反卻有許多反對奴隸制度的主題(如上所述)。在當時的歷史特定時刻,奴隸制度的模糊特徵排除了全盤解放的主題,但在他的寫作中,要人人享有自由的目標非常明確。

 


4.這在多大程度上可被視為典型反對意見中所表達的「容忍奴隸制度」?

有三個注意事項使這句話不適用於我們的情況:

首先,顯而易見的是,這幾乎不是一般的、可怕意義上的「奴隸制度」,所以我認為反對意見一開始就錯了。

其次,「容忍」的意思是(在這樣的語境中)「批准或認可,通常是不情願地」【牛津詞典】。我們所看到的新約內容當然沒有「認可」奴隸制度,而是強烈鼓勵教會摒棄奴隸制度,並明確譴責奴隸制度中那些明顯錯誤的因素(如販賣奴隸、剝奪、惡意、反社區的社會觀點)—而這些正是新世界奴隸制度中導致問題的因素。我們已經看到,一概而論地解放奴隸會是不適宜的(考慮到奴隸制度的類型),而且作為一種制度,奴隸制度太模糊,太具靈活性,無法對此作出「神聖」(認可)或「邪惡」(譴責)的判斷。

最後,我們將在後面看到,我們所掌握的關於早期教會的內容表明,他們認為這種制度本身並不邪惡,因為他們可以加以利用來釋放他人或為他人提供救濟金。在我們所掌握的最早的非聖經記載(1世紀晚期)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一點:

「我們知道,我們中間有許多人為了可以贖回他人而自甘為奴。還有許多人屈服為奴,為的是用自己得到的價錢為他人提供食物。」【Clement of Rome,c.96,1.70】

正如我們在上文所指出的那樣,這樣一種足夠靈活的制度本身並不能被視為邪惡—它可能會被該制度的參與者邪惡地利用(例如,暴虐的主人、向奴隸索賄等)。

因此,我很難認同新約(從現代觀點來看)在任何有意義上「容忍」奴隸制度。


5.哪些理論/神學概念(如耶穌的榜樣、基督裡的平等)和歷史情境(如公元1世紀的教會規模和政治關注度(visibility))可能對這種回應產生影響?

上述內容足以表明,「容忍奴隸制度」的反對意見根本不適用於聖經內容。其中談及的舊約和新約中的「奴隸制度」與新世界奴隸制度並不近似,因此這種反對意見甚至都不切題,更不用說準確了。因此,關於這個討論我們可以就此打住。

然而,我們不妨進一步研究週邊內容,因為以賽亞書中的受苦的僕人主題被應用到了基督身上,而耶穌在約翰福音第13章中刻意塑造的僕人形象也在多個世紀以來一直挑戰著信徒們以謙卑、服侍和以他人為中心的態度生活。

因此,讓我們來看看新約中僕人服侍的更廣泛背景:

    • 事件背景:耶穌與僕人服侍

耶穌叫了他們來,說:「你們知道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有大臣操權管束他們。只是在你們中間不可這樣。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用人;誰願為首,就必作你們的僕人。正如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侍,乃是要服侍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馬太福音20:25)【注:這是精英主義(elitism)與服侍精神之間的對照,耶穌是為他人利益/福祉而工作的榜樣。】

耶穌坐下,叫十二個門徒來,說:「若有人願意作首先的,他必作眾人末後的,作眾人的用人。」(馬可福音9:35)【社會地位不應成為追隨者的野心!】

我說,基督是為神真理作了受割禮人的執事,要證實所應許列祖的話。(羅馬書15:8)【這裡所說的僕人品質是指為他人的利益而工作】

你們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立比書2:5及其後)【社會地位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執行神的旨意—無論付出什麼代價。】

    • 作為「眾人的僕人」和「基督的僕人」的保羅

我雖是自由的,無人轄管,然而我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為要多得人。(哥林多前書9:19)【這裡的思想是服侍和謙卑。】

主說:「我就是你所逼迫的耶穌。你起來站著,我特意向你顯現,要派你作執事,作見證,將你所看見的事和我將要指示你的事證明出來。」(使徒行傳26:16)【在這裡,僕人的身份是皇—主—的任命,並將涉及宣告的任務。】

耶穌基督的僕人保羅,奉召為使徒,特派傳神的福音。(羅馬書1:1)【僕人的「地位」與主人的「地位」相關,這在古羅馬很常見。成為宇宙之神和歷史之主的僕人是一種榮耀和特權地位…】

    • 保羅和「所有權」(ownership)的錯覺

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哥林多前書7:22)【在基督裡人的地位改變了。】

你們作僕人的,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侍奉,像是討人喜歡的,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無論作什麼,都要從心裡作,像是給主作的,不是給人作的,因你們知道從主那裡必得著基業為賞賜。你們所侍奉的乃是主基督。(歌羅西書3:22及其後)【所有權的錯覺也適用於報酬!—僕人將得到基督自己的獎賞,因為工人真正服侍的人是祂。】

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嚇他們,因為知道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並不偏待人。(以弗所書6:9)【這裡清楚地告訴主人,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耶穌!而且,他們現在有一位在天上的主人。所有(地上的)所有權充其量只是兼職合同協議。我們甚至不「擁有」自己,更不用說別人了!】

    • 保羅強調利用奴隸身份作為見證/事奉的機會!

凡在軛下作僕人的,當以自己主人配受十分的恭敬,免得神的名和道理被人褻瀆。(提摩太前書6:1)

勸僕人要順服自己的主人,凡事討他的喜歡,不可頂撞他,不可私拿東西,要顯為忠誠,以致凡事尊榮我們救主神的道。(提多書2:9—10)

僕人有信道的主人,不可因為與他是弟兄就輕看他,更要加意服侍他,因為得服侍之益處的,是信道蒙愛的。(提摩太前書6:2)

    • 保羅強調,基督的愛以及向他交帳的責任應該徹底變革所有制度,包括主人/奴隸的角色(彼得也有同感)。
    • 主人對待奴隸應該像他們是基督的奴隸一樣!(以弗所書6:9)
    • 他們(主人)不應該威脅奴隸。(威脅是這種關係中的常規做法!!)(以弗所書6:9)
    • 他們要認識到,與政府/精英不同,他們在神面前沒有優待!(以弗所書6:9)
    • 主人應該「公平地對待僕人」。(在當時並不總能保持這種對待!)(歌羅西書4:1)
    • 奴隸不應該偷竊(當時的普遍做法)。(提多書2:9)
    • 奴隸應該「用誠實的心」服從(不常見)!(以弗所書6:5)
    • 奴隸應該做正確的事,即使沒有監督(不常見)。(以弗所書6:6;另見歌羅西書3:22)
    • 奴隸應該全心全意地工作(不常見)。(歌羅西書3:23)
    • 奴隸應該表現出值得信賴的品質。(提多書2:9)
    • 奴隸在遭遇不當受的苛刻時,應效仿基督。(彼得前書2:18及其後)

當融合了基督的愛和以他人為中心的行動時(如腓立比書2:4),這無異於徹底改變了主奴關係。

  • 保羅和為奴隸超越世俗的「經濟」:

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侍奉,像是討人喜歡的,要像基督的僕人,從心裡遵行神的旨意,甘心侍奉,好像服侍主,不像服侍人。因為曉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論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以弗所書6:5及其後)【注意,保羅指出,奴隸(和主人!)的行為會帶來永恆的後果,在真正的主人耶穌面前謙卑地做的最微小的事情都會被祂看見並得到獎賞!】

你們作僕人的,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侍奉,像是討人喜歡的,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無論作什麼,都要從心裡作,像是給主作的,不是給人作的,因你們知道從主那裡必得著基業為賞賜。你們所侍奉的乃是主基督。(歌羅西書3:22及其後)【這種「額外的經濟利益」在這裡被稱為「基業」—從耶穌傳給僕人的東西!】

  • 奴役與服從專制政府之間的類比(羅馬書13和彼得前書2:18及其後)

在羅馬書第13章中,保羅提出應該服從羅馬政府,因為它是歷史上現存的權力結構(authority structure)。帝國政府是「好」與「壞」的混合體,但政府這個存在本身並不邪惡。就像統治者可以濫用權力(但制度本身並不邪惡),配偶可以虐待(但婚姻本身並不邪惡),父母可以虐待(但養育子女並不邪惡),主人或僕人也可以濫用權力(但經濟「契約」或商定並不邪惡)。【順便說一句,這同樣適用於自由人的雇主:工作合同可以是「中立」的,但其中各方如何對待彼此、工作品質和付款的及時性在道德上是否得當可能會有所不同。】

根據聖經,權力結構本應是服侍/幫助他人的方式!例如,政府都是神的「用人」(minister)【神職者】(羅馬書第13章,參見現代用語「公僕」),但有些政府形式是有用的,有些政府形式是無用的,有些政府形式是破壞性的。從聖經的角度來看,授予權力必須只能是為了造福他人—它應該是一種「分散造福」的工具,而不是精英主義或剝削的工具。

如果這個類比成立,那麼它對奴隸應該在多大程度上「順服」就會產生重要影響。

在彼得前書2:18及其後,我們讀到:

你們作僕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倘若人為叫良心對得住神,就忍受冤屈的苦楚,這是可喜愛的。你們若因犯罪受責打,能忍耐,有什麼可誇的呢?但你們若因行善受苦,能忍耐,這在神看是可喜愛的。你們蒙召原是為此,因基督也為你們受過苦,給你們留下榜樣,叫你們跟隨他的腳蹤行。他並沒有犯罪,口裡也沒有詭詐。他被罵不還口,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只將自己交托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

這段令人詫異的經文表明,奴隸只應在良心允許的範圍內服從。我們已經看到過在法律上奴隸應該「告發其主人」的犯罪行為(為服從設定了一個界限),但這段經文卻把這件事變成了在神面前的良心問題。我們當然已經知道一些異教主人的女基督徒奴隸拒絕參與不道德行為的案例(她們往往殉教,如波泰咪亞娜(Potamiena))。

這對主人的「權柄」施加了非常明確的限制,並與新約中已知的「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案例相類似(使徒行傳4:19和5:29)。

【公民不服從的主題遠遠超出了本文的範圍,但至少應該在此指出,聖經中關於這一問題的教導並不局限於簡單的「忍受」主題。我們知道有幾種不同的對付「邪惡」當局的主題和回應。例如(1)適當的回應並不總是「承受不公正的對待」—有時逃避是(耶穌在馬太福音10:23中的教導);(2)採取法律行動(如保羅在羅馬法院體系下經常做的);(3)也可以是實實在在的對抗和斥責(如保羅和「奴役的猶太派基督徒」(enslaving Judaizers)的努力)。即使是羅馬書第13章—通常被理解為對「神權」政治理論的認可—也必須根據舊約具體的神定意的歷史(providential history)來解讀。例如,當掃羅擁有「羅馬書13章的權柄」而大衛被任命為王時,大衛逃跑了,甚至他們的軍隊也打了起來。他沒有「屈服殉道」,也沒有刺殺國王。當神「興起一個,廢黜另一個」時,這往往是一個宏觀層面的過程,涉及從民間黨派之爭(如所羅門之後的支派分裂)到民眾起義(如列王記下21:19及其後)等方方面面。如何「取代」當局是一個更為複雜的問題,在道德上比服從更複雜。】

  • 作為隱喻的奴隸制度—主要問題是主人的品格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新約時代的這種制度在道德上具有模糊性: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關係中的意圖、待遇和脅迫手段。

如果主人強迫他人為奴(即使是新約類型的「奴隸制度」),保羅認為這顯然是邪惡的(即奴隸販子)。如果主人使用脅迫手段(如威脅、扣留物質必需品、虐待),這顯然是邪惡的。

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自願為地位顯赫的主人(如皇室)服役,那麼他獲得的地位和利益都會引人矚目。這是一個皆大歡喜的雙贏局面,羅馬大家庭的生活品質格外優渥。主人往往會從僕人身上找尋個人慰藉(甚至是收養或結婚!),一旦僕人學習並掌握了「適銷對路」的技能,甚至可以很容易地獲得自由解放。

在新約中,保羅借鑒了邪惡/虐待的主人與善良/提供支援的主人之間的明顯差異。他告訴信徒要避免的邪惡主人有很多:

    • 罪(通向邪惡和自私的牽引力):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羅馬書7:14)

    • 死亡(墮落/破壞性後果的必然定律):

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羅馬書8:21)

    • 假神(虛假的、誤導人和消耗性的宗教習俗):

但從前你們不認識神的時候,是給那些本來不是神的作奴僕。現在你們既然認識神,更可說是被神所認識的,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情願再給他作奴僕呢?(加拉太書4:8及其後)

    • 撒旦的王國(例如,限制我們自由、創造力和轉變的宏觀文化力量):

他救了我們脫離黑暗的權勢。(歌羅西書1:13)

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希伯來書2:14及其後)

    • 私心(衝動、缺乏自制力):

因為這樣的人不服侍我們的主基督,只服侍自己的肚腹。(羅馬書16:18)

    • 欲望和享樂(成癮):

我們從前也是無知,悖逆,受迷惑,服侍各樣私欲和宴樂。(提多書3:3)

這些都是在基督裡通過「更換主人」(救贖)而得以補救的虐待關係。我們逃到神那裡尋求避難(庇護),我們經歷了所有權的改變,從一個虐待我們、欺騙我們的主人,變成了關心我們的人—耶和華(他還支付了所有權轉讓的代價)。

但改變的不僅是我們的處境,還應該是我們的品格。

委身於服侍基督和他人,對基督和他人謙卑(如羅馬書12:10),為他人的利益而不僅僅是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參腓立比書2:4,21),這些成為基督徒生活的最高呼召。耶穌在為同伴洗腳時說「學我的榜樣」,並敦促我們每天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效仿他的榜樣。與精英們的社會「地位」或傲慢相比,這種呼召只將他人的福祉(即行動中的愛!)視為值得追求的目標…

基督發自內心地忠心服侍天父和我們,他的榜樣成為信徒內心效仿的楷模。

然而,這種建立在關愛和忠心基礎上的溫柔、忠實、持久的服侍精神的理想,並不會使奴隸制度合法化(與一般觀點相反)!保羅明確的指令是(1)不要成為奴隸,(2)反對奴隸販子,(3)支持主動尋求解除奴隸身份,這些都非常有力地表明,維持有利於主人的現狀既不是目標,也不是使人得釋放的福音可以接受的停靠點。


歷史因素

雖然早期教會在實現變革的程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這並不妨礙新約作者在適當的時候發表大膽的言論。在保羅最早的著作中(提到「奴隸制度」),基督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猶太教派,多數在散居地(Diaspora)社區,主要受到猶大地(Judean)【古代羅馬所統治的一個地名】猶太人的迫害。當然,在新約後期,它引起了羅馬政府(偶爾)的敵意,在猶大地以外的地區受到了更持續的迫害。

但是,盡管這實際上會限制任何基督徒先知的聲音對龐大帝國的影響,新約作者並沒有視之為限制因素。他們確實反對邪惡的制度(如奴隸貿易),對中立/模糊制度的邪惡使用(如虐待人的主人,偷竊的僕人),甚至是周圍文化中普遍接受的道德(如性倫理方面的行為準則,剝削,欺詐)。但他們主要關注的是個人心靈的轉變,以及團契中像基督一樣的團體的成長。社會的改變是人心改變的必然結果,而在愛、恩慈、寬恕和忠心中學會成長,必定能在祂的跟隨者之間建立起神國品質的關係。

為了說明這可能有多困難,想想看,保羅曾費盡心機試圖讓信徒們明白哥林多的廟妓(sacred prostitution)是錯誤的—在羅馬帝國開展一場根除廟妓的全面運動會分散他的精力,而他的主要工作是在人們的生活中「埋下自由的種子」!

此外,我們必須記住,大部分新約文獻都是針對基督教擴張初期出現的具體問題和特殊場合的。它絕不代表對其所處文化的系統性或全面性批判。例如,殺嬰(infanticide)是一種常見的做法—把嬰兒遺棄在垃圾堆上曝曬而死或被野狗吃掉—但新約甚至都沒有提到這一點。然而,後來的信徒在教會扎根之後,強烈反對這種做法。

新約書信反映了其讀者的混合組成。在保羅寫書信的年代,收信人很可能包括城市中的家庭奴隸。奴隸的數量遠遠多於主人的數量,這反映在為僕人提供指示的經文多於為主人提供指示的經文。我們在上文經常提到,城市家庭中的奴隸一般情況並不壞—當然,完全不同於新世界的奴隸甚至更早的羅馬共和國早期種植園的奴隸。對於這些讀者來說,主人與奴隸的關係並不是我們從新世界奴隸制度的現代形象中所熟悉的那種壓迫性制度。

總之,我們不能實際地指望新約對當時的每一種罪惡,甚至是對中性結構的每一種邪惡用法都有所論述,但就新約奴隸制度而言,我們有足夠的資料來證實新約:

1.支持自由。

2.反對非自願的奴隸制度。

3.反對自願的奴隸制度。

4.提倡在所有關係(包括主僕關係)中對人尊重、體貼、忠誠、善意。

5.支持自願解除奴隸關係。

【有鑑於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後世支持廢奴主義者是多麼容易在聖經中找到反對新世界奴隸制度的論據!關於後來這場辯論的精彩總結,請參閱克雷格·基納(Craig S. Keener)和葛籣·厄斯里(Glenn Usry)的優秀著作(《黑人的宗教》(Black Man's Religion)和《捍衛黑人信仰》(Defending Black Faith)),關於基督教與社會變革之間關係的細緻而平衡的討論,請參閱大衛·弗雷澤(David A. Fraser)和托尼·坎波羅(Tony Campolo)的《信仰視角下的社會學》(Sociology Through the Eyes of Faith)。】


6.我們有哪些證據表明早期教會在這方面採取的行動?

我們沒有關於這方面的很多資料,但我們所掌握的資料似乎表明:

1.早期教會認為這個制度是「中立的」,足以用來滿足他人的需要:

「我們知道,我們中間有許多人為了可以贖回他人而自甘為奴。還有許多人屈服為奴,為的是用自己得到的價錢為他人提供食物。」【Clement of Rome,c.96,1.70】

我們知道,教會在社會救濟項目方面非常活躍,因為羅馬教會在3世紀中葉資助了1,500多名寡婦和乞丐。自願成為奴隸很可能是資助這種大規模救濟計畫的方式之一(在這一時期還開展了許多其他活動,見ROC)。

2.早期教會顯然利用他們的資金為其成員爭取自由(在其能力範圍內):

「無論是解除奴隸身份還是女奴,都不要輕視,也不要讓他們自高自大,而是要為了神的榮耀更加謙卑自己,以便從神那裡獲得更好的自由。不要讓他們渴望用公費獲得自由(擺脫奴役),以免他們被自己的欲望所奴役。(iv)」【《伊格內修致波利卡普的信》(Letter of Ignatius to Polycarp)】

「至於以上述方式從他們那裡收取的款項,被指定用於贖回聖徒和解救奴隸及被俘者。」【使徒憲典(Apostolic Constitutions)(稍晚,約390年)7.435節】

3.我們所掌握的這一時期的資料有力地表明,城市基督徒是這一時期最常見的解除奴隸身份的人:

「基督徒主人沒有被特別鼓勵釋放奴隸,盡管基督徒在城市家庭中人數最多,而在城市家庭中釋放奴隸最為頻繁:我們關於這種做法的異教證據絕大多數都是關於釋放城市和家庭服務中的奴隸的證據…在基督徒中,我們知道釋放奴隸是在教堂裡當著主教的面進行的:君士坦丁皈依後的早期法律允許將此作為一種現行慣例。」【PAC:(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PAC)298】

4.在君士坦丁時代,這種解除奴隸身份的做法就已經很普遍了,這說明它的歷史要更早一些:

「君士坦丁的第二項裁決中特別值得關注的一點是,它提到奴隸主因其宗教信仰而釋放奴隸:『信教頭腦』(religiose mente)。這表明,在君士坦丁皈依之前,使用舊的形式推動解除奴隸身份的一種新的意識形態很可能在基督徒社區中就已經存在了。當然,從君士坦丁的裁決是對主教提出的請願的回應這一事實可以推斷出對新程式的需求。」【HI:EL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158】

5.我們知道,並非所有的基督徒主人都釋放了他們的僕人,也並非所有的基督徒僕人都是誠實和忠心的。我們有一個著名的案例,公元3世紀,奴隸卡利斯圖斯(Callistus)被他的(基督徒)主人卡波霍魯斯(Carpophorus)安排到羅馬當銀行家。這本是一個很好的職位,有很高的自主權,而且幾乎肯定很早就會獲得自由和物質享受。【這可以代表一種對主僕關係的很好的「利用」。】然而,卡利斯圖斯挪用資金,為躲避銀行儲戶的發現而逃跑,當他以為自己即將被逮捕時試圖自殺,在猶太會堂制造了騷亂,並被政府法庭判處監禁。後來他被釋放,並於公元217年成為教宗。

【我們也可以假設,有些基督徒濫用主奴關係(甚至抵制一般的奴隸解放原則),就像新約中有些基督徒違反了其他主要的道德原則,包括主要的性道德(哥林多前書5—6!),但這並不能反駁新約教導的主題本身。我們還知道,在後君士坦丁教會的大部分制度歷史中,教會領袖都有家僕,但這些家僕看起來更像英國的僕人或法國的管理員,而不是像新世界奴隸制度中那樣窮凶極惡的處境。】

6.但我們確實知道,在皈依基督教的人中,特別是那些富有的人中,普遍存在著解除奴隸身份。我們有關於前君士坦丁時代一些實際釋放奴隸的資料,這些資料表明,新約的原則確實在基督徒中導致了越來越多的奴隸釋放。菲力浦·沙夫(Phillip Schaff)總結了這些內容【《基督教會史》(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s.v.「基督徒生活與異教墮落的對比:教會與奴隸制度」,第二卷】:

「基督教的原則自然而然地促使基督徒奴隸主們實際廢除奴隸制。在君士坦丁之前,基督徒中奴隸主的人數非常有限,他們大多是貧民。然而,我們讀到過一位羅馬主教亞歷山大(Alexander),他為主殉道,在圖拉真(Trajan)統治時期,一位名叫黑馬(Hermas)【荷瑪斯】的羅馬行政長官受這位主教皈依,在一次復活節慶典上與他的妻子兒女和1,250名奴隸一起接受了洗禮,並在這次慶典上給予了他所有的奴隸自由和豐厚的禮物。聖塞巴斯蒂安(St. Sebastian)的殉道史(martyrology)中也記載,戴克里先(Diocletian)統治下的一位富有的羅馬行政長官克羅馬提烏斯(Chromatius)在信奉基督信仰後,釋放了1,400名奴隸,並讓他們與自己一起接受洗禮,因為他們在神裡面的兒子身份結束了他們對人的奴隸身份。地下墓穴中的幾處碑文都提到了這一解除奴隸身份的事實。4世紀初,聖坎提烏斯 (St. Cantius)、聖坎蒂安努斯 (Cantianus) 和來自一個羅馬的古老家族的聖坎蒂尼拉 (Cantianilla)在他們的73名奴隸接受洗禮後,將他們全部釋放。聖梅拉尼亞(St. Melania)釋放了8,000名奴隸;聖奧維迪烏斯(St. Ovidius)釋放了5,000名奴隸;圖拉真統治時期的行政長官黑馬釋放了1,250名奴隸…,這些傳奇故事的確切事實可能確實令人懷疑,而且很可能被大大誇大了;但是,作為當時鼓舞教會關於基督徒主人的責任精神的代表人物,他們仍然是至關重要的。」

如果教會在某種程度上「認可」了奴隸制度,那麼這些釋放奴隸的行為就是莫名其妙的!換句話說,只有在教會被教導,奴隸主應該盡可能地為他們的僕人爭取自由,這些行為才有意義。僅僅是「只要對你的奴隸好一點」的道德觀不會引發這些解放奴隸這樣的事件和模式。

因此,總的看來,教會基本上「心知肚明(知道、明白了信息)」,但只能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貫徹實施。

直到奧古斯汀晚期,我們仍然可以看到教會為解放非自願奴隸所做的努力:

「奧古斯汀說,基督徒群體的做法是用自己的資金盡可能多地贖回被綁架的受害者,在最近的一次事件中,加拉太人正在裝船或準備裝船的120名『奴隸』得救了。」【HI:SASAR:(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37f】

 


總結和結論:

1.新約時期描述的奴隸制度與新世界奴隸制度非常不同,尤其是在新世界奴隸制度的更可怕、更令人不安的方面:終身奴隸制度、強迫/暴力奴役、沒有改善條件的機會、沒有針對奴隸主的法律途徑、惡劣的生存條件、最低的社會和經濟地位。

2.因此,相對於新世界奴隸制度而言,它的道德特性是非常不同的。

3.它是一個更加中立、靈活、多變和模糊的制度—一概而論反對它或支持它的空洞道德宣言都是不準確的。

4.因此,這種制度本身不能被視為與崇尚自由的福音「不一致」,而且新約明確否認了主人「擁有」僕人的觀點(只有主才擁有他們兩者)!

5.我不得不得出這樣的結論:新約時期羅馬帝國「奴隸制度」與新世界奴隸制度不夠相似,因此這種反對意見不具有常見的影響力。

6.鑒於這種制度的這一特徵,新約教導解決了實踐和角色設定方面的明顯問題。

7.一般的基督教的「自由」原則創造了幾段經文,鼓勵教會摒棄(和避免)這種做法。

8.新約的一般觀點認為,改變應「從內而外」開始,應是個人道德決定的問題,這解釋了腓利門書中的現象。

9.歷史情況的複雜性也否定了任何「單方面廢除」的可行性。

10.因此,我們不能從任何傳統意義上理所當然地指責新約「容忍奴隸制度」。

11.以耶穌的僕人之心為目標,絲毫沒有使這種制度合法化;反奴隸制度的禁令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

12.新約並不期望人們無條件地服從主人;事實上,它要求人們在道德錯誤的情況下不服從(類似於要求公民不服從的情況)。

13.新約文獻過於「為應對特殊情況」,也過於早期,因此不能指望它涉及神藉著耶穌基督行動這一好消息帶來的所有社會影響,但無論如何,其中確實有強烈的支持自由的元素和指示。

14.早期教會認為這種制度本身是中性的/有益的,可以為社會救濟籌集資金,但卻表現出對解除奴隸身份的明確傾向。

現在,從這項相當詳細的研究中可以看出,新約中與奴隸制度有關的大部分經文甚至都不是在談論我們今天所認為的奴隸制度(即新世界奴隸制度)。鑒於已知的保羅時代的「奴隸制度」,我們不應該在道德上對他沒有發表一概而論的解放奴隸聲明感到「驚訝」,也不應該對新興教會沒有發動一場大型的波及帝國範圍的反奴隸制運動感到「驚訝」。我們在新約中確實掌握的資料為駁斥新世界奴隸制度奠定了明確的基礎(幾乎所有的新世界奴隸制度都建立在奴隸貿易和海盜行為的基礎之上—保羅明確譴責了這些行為,早期教會也與之進行了鬥爭)。當奴隸制度失去其作為一種制度在道德上的模糊性時(即在新世界時期的奴隸貿易中),它就不能合法地「利用保羅」來為自己辯護了,因為它已經變異為一種既不同於舊約中希伯來人的「奴隸制度」,也不同於新約中「家庭奴隸制度」的東西。

因此,(以「容忍奴隸制度」這個短語的現代含義)說聖經「容忍奴隸制度」是不正確的。

 

 

葛籣·米勒(Glenn M. Miller)

1999年12月30日

這篇文章翻譯自Glenn M. Miller的在線文章「Does God condone slavery in the Bible」

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qnoslav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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